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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兼论《合同法》第51条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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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目前研究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现状

二、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三、我国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四、无权处分行为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当然无效行为

五、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结构

六、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考察

七、对我国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的探讨

八、对《合同法》第51条的检讨和重新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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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权处分行为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由于无权处分行为难以避免地涉及到物权变动模式等诸多民法基本问题,而不同国家又有不同的立法模式、价值取向和法律路径,受到这些理论资源的影响,国内外理论界对无权处分行为也一直存在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直争论不已。本文首先概括了我国学界目前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几种学说,指出这几种学说差异的产生,实质上是由于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不同。由此,引出了对不同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的介绍,并同时指出了我国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接着对无权处分行为概念与民法上的几个概念进行界定和分析,指出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要深入分析无权处分行为,需要剖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结构,厘清并细致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及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准确界定无权处分行为含义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不同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进行考察有助于我们从宏观视野上把握这一问题。在此之后,再分析与检视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三种观点,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最后,有针对性地检讨《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分析得出《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行为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探索对其制度完善的对策,以期使民法制度在整体上得以协调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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