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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兼评我国《物权法》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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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1、法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2、日本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3、德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4、瑞士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5、俄罗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6、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7、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二、我国学界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及评析

(一)否定说的代表观点及评析

(二)肯定说的代表观点及评析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探析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实践依据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及类型

2、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

3、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制度——登记公信力的逻辑基础

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力的具体制度形式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

2、受让人善意

3、转让价格的合理有偿性

4、登记公示的完成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1、物权变动

2、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五、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无权处分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共同共有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未登记房屋之产权变动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与代理人主观恶意

(六)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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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立法比较、实践基础等诸方面的研究,寻求在不动产领域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探讨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同时通过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点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分析,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模式及在实践运用中需注意的诸多问题。全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了各国及地区将善意取得适用仅限于动产和扩大至不动产的典型立法例,包括法国、日本、德国、瑞士、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学界对善意取得是否可适用于不动产领域持否定和肯定观点的两种截然相反的学说,并对其各自的观点进行评价分析; 第三部分论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分别从实践依据和理论依据两个方面对该制度存在的依据进行逻辑推理上的分析; 第四部分以我国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为基点论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五部分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无权处分、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未登记房屋之产权变动等相关制度的分析比较,澄清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上的一些认识误区,解决在审判实践中运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的适用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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