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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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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抗辩概述

(一)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抗辩

1.破产抗辩的概念

2.破产抗辩在美国的发展

(二)破产抗辩的合理性

1.破产抗辩的合理性

2.适用破产抗辩的积极作用

3.破产抗辩的地位

二、破产公司抗辩

(一)破产公司抗辩的构成要件

1.迫近的经营失败

2.有利于竞争的购买者

3.没有成功重组的可能性

4.没有该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将退出市场

(二)破产公司抗辩对破产分公司的适用

1.《指南》中破产分公司抗辩的规定

2.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破产分公司抗辩适用

3.法院对破产分公司抗辩的适用

4.法院拒绝适用破产分公司抗辩的原因

(三)典型案例中破产公司抗辩的适用

1.破产公司抗辩的提出—国际鞋业公司案

2.破产公司抗辩进一步发展—国民出版公司案

三、准破产公司抗辩的理论与实践

(一)通用动力企业案

(二)通用动力抗辩的扩大适用

1.涉及破产分公司上的适用

2.通用动力抗辩的扩展使用

(三)通用动力公司抗辩与破产公司抗辩的比较

四、完善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抗辩制度

(一)我国破产企业并购的情况

1.我国企业破产并购的情况

2.破产企业的选择—破产还是并购

(二)我国规定破产抗辩的必要性

1.破产企业并购对我国的重要性

2.正确对待破产企业的并购

3.破产抗辩对破产企业并购的意义

(三)建立我国的破产抗辩制度

1.现行法律中有关破产抗辩的规定

2.我国破产抗辩的适用条件

3.完善我国破产抗辩的程序

4.对反垄断主管机构适用破产抗辩的建议

5.规定破产抗辩应当注意的问题

结论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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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破产抗辩最早提出于1930年的国际鞋业案,自此,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开始大量的适用破产抗辩并不断扩展其适用的范围。破产抗辩的基本含义是如果企业的并购的一方是破产企业,并且该并购不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力量,则法院就有可能批准该合并。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破产抗辩的内容,并在该章中详细的规定了破产公司和破产分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破产抗辩的提出代表了美国反垄断政策的一种考量,即综合考虑破产企业退出市场与被并购两种不同情况下对竞争以及对社会其它方面的影响。 本文以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破产抗辩为研究对象,对其发展过程和典型案例以及学者对该政策的争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特别是对于美国破产抗辩的最新发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结合美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破产抗辩的制定提出建议。 我国目前没有正式颁布《反垄断法》,而现行规定中也没有破产抗辩的内容。现有的资料中对于美国破产抗辩的研究较少,特别是对于破产抗辩在美国的新发展很少关注。美国作为无论是反垄断法或者破产抗辩的发源地,其立法和司法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相应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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