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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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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引言

第2章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概述

2.1“单位”的语义释明

2.2单位证明的概念及特征

2.3单位证明的历史沿革

2.4单位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第3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单位证人资格的争议

3.1单位证人适格性的肯定学说

3.2单位证人适格性的否定学说

3.3对单位的证人资格未置可否

3.4笔者对单位证人资格的看法

第4章单位证明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1民事诉讼中单位书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2民事诉讼中单位证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5章单位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归属

第6章完善单位作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若干建议

6.1国内学者对单位证明排除(禁止)的认识现状

6.2完善单位证明排除(禁止)规则的对策

6.3运用单位证言的采信原则

第7章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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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民事诉讼中单位证人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现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单位”、单位证明的概念、单位证明的特点、单位证明的历史沿革、单位证人的资格、证据的归类与划分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意图通过分析和阐述,来健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从而对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单位证明的概述。 主要探讨“单位”的定义、单位证明的概念及特征等问题。对于“单位”的定义,文章分别从一些书籍著作中的释义、其他法律对“单位”的相关规定以及“单位”称谓的形成过程三个方面追寻了“单位”的含义,并进行了详细论述。 关于单位证明的释义和单位证人证言问题,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概括:包括作为证人证言,并以书面证言的形式出具的书面证明和诉讼前形成的书面材料,由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案情的书证两种形式。对单位证人证言特征分析则从单位证明在实践中表现形式较其他证据的表现形式,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分析。并从民事诉讼法(颁布)前、实行时及实行后的阶段发展历程来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运行情况。 第二部分,单位证人资格的争议。 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种不同立场观点分析了单位作证适格性问题,对于单位证人,多数学者都否认单位具有证人资格。他们认为单位证明属于书证,不属于证人证言。笔者在对三种不同观点分析的之后,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民事诉讼法》承认单位的作证资格,是与社会实践中的实际需要相契合的,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大特色。把单位纳入证人范畴,有利于人民法院尽可能的扩大证据来源,解决当前举证难、作证难的现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 第三部分,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运用存在的问题。 主要从民事诉讼中单位书证和单位证言两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有关单位书证适用,发现问题较单位证言少。并对这种现状存在的原因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 第四部分,单位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归属。 分析了关于单位证明证据种类的归属,存在书证和证人证言两种不同的观点。并对其归属特征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完善单位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若干策略及建议。 对单位证明排除(禁止)的认识误区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单位证明排除(禁止)规则的具体对策和建议。最后分析了运用单位证言采信原则,从真实陈述原则和经验原则上来完善单位证明在民事诉讼的运用。

著录项

  • 作者

    张金米;

  •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学科 法律·民事诉讼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冀宗儒;
  • 年度 200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25.13;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单位证明; 采信原则; 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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