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银行破产中对董事责任的追究
【6h】

论银行破产中对董事责任的追究

代理获取

摘要

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银行监管者国际会议上强调:银行的基本功能在于承担风险。风险对于银行而言,非但不可避免,而且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在新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史上,虽然曾发生过海南发展银行和一些城市或农村信用社因挤兑导致破产的事件,但是在每次挤兑和破产之后,政府总会站出来承担银行或信用社的破产责任,在大多数人心中,银行稳定可靠,即使有危机,也会有政府去化解。
   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行业逐步对外资开放,银行的竞争已不可避免。为促进我国银行业改革,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升,同时减轻政府负担,我国将逐步实现银行破产的市场化。相关的银行金融业破产管理办法已进入立法阶段。
   由于银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其稳健经营将产生巨大的公众利益;与此相伴随的,是其破产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即使可能设立的存款保险机制能对存款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是银行破产对正常经济的影响和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还是巨大的。事实上,由于银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银行的安全和稳健经营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其管理的缺陷是导致银行失败的最为常见的原因。因此,应使银行董事承担对银行和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在因其违反义务导致银行破产、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时追究董事责任,从而激励银行董事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达到保障银行的健康经营、保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的目的。
   银行董事与一般公司董事一样,对银行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但由于银行行业的特殊性,银行董事承担义务的标准是“银行管理过程运用一般的注意和谨慎”。在对银行董事义务违反的判定上,采用的过失标准由一般过失转向了重大过失。考虑到过失标准源自侵权法,其重点在于对行为结果的判定;而如果对董事也以经营结果的成败来判定其是否违反义务的话,对于董事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经营失败除了董事的经营失误,还可能由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对此美国采用了商业判断规则以保护没有重大过失行为的董事。除一般的信义义务以外,各国银行监管机构以保护银行和债权人为目的,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对银行董事规定了管制性义务,是信义义务在银行界的具体化。
   我国近几年加强了董事及银行董事义务的规定,对国际先进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在董事义务采取何种标准、对违反义务行为如何规定等方面仍然属于空白,而如何使相关规定在法院和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实践中得以运用更是难点所在。随着银行破产市场化的日益临近,对破产银行中董事责任的追究制度的建立日益具有现实性,该制度的建立将对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公众利益的保护产生重大意义。本文以对银行破产中董事责任的追究为阐释和研究的中心,在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对银行破产中的董事责任的基础和判定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是国内研究领域里新的尝试,希望借此研究对我国破产银行中董事责任的追究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本文将首先阐述银行破产中对董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对董事在银行破产中可能承担的责任和承担责任的基础进行论述。该责任基础为银行董事对银行的信义义务,银行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以及银行董事的管制性义务。在明确董事义务的基础上,文章的第三部分将对如何追究违反义务的破产银行董事责任进行论述:首先确定追究义务的主体,然后重点对银行董事承担责任的判定标准和规则进行分析,最后是关于违反义务董事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文章第四部分是比较视野中中国的现状分析和相关制度建议。该部分将比照前文论述内容,对我国破产银行中的董事的追责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并对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最后是结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