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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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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1 写作目的

1.2 概念的厘清与界定

1.2.1 外国直接投资(FDI)

1.2.2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制

1.3 研究方法

1.3.1 文献分析法

1.3.2 比较分析法

1.3.3 历史分析法

1.4 写作思路与文章结构

1.4.1 基本路径

1.4.2 篇章结构

第二章 经济全球化与体制变迁牵动中国外资政策的再思维

2.1 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的影响

2.1.1 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趋势

2.1.2 政府角色及职能的转变与调适

2.1.3 国家经济安全的思考—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2 经济体制变迁带来的影响

2.2.1 市场经济的导入与深化

2.2.2 法治(rule of law)建设的需求

2.2.3 政府职能的调整

2.3 开放与管制政策思维的并立

2.3.1 外国直接投资(FDI)与中国的经济发展

2.3.2 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3.3 中国外资政策的现状检视—市场(开放)与政府(管制)的结合

第三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的体系、法源与缺陷

3.1 建构之沿革与背景

3.2 体系架构的建立与特征

3.2.1 体系架构

3.2.2 特征

3.3 法源(source of law:rechtsquellen)—聚焦于国内的正式法源

3.3.1 发展沿革—从法制(rule by law)到法治(rule of law)

3.3.2 法源种类

3.4 法制层面上的缺陷

3.4.1 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内容重复性过高

3.4.2 “双轨制”立法模式造成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

3.4.3 “双轨制”立法模式造成内、外资法规范适用上的龃龉

3.4.4 立法权分散造成规范不协调

3.4.5 法律内容过于原则性

3.4.6 与国际投资法制自由化趋势存有落差

第四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的兴革—开放与管制政策思维牵动

4.1 成因与背景

4.1.1 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

4.1.2 外资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4.1.3 符合WTO原则的需要

4.1.4 小结

4.2 在投资准入(admission of investment)方面

4.2.1 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宽

4.2.2 投资形式的多元化发展

4.2.3 投资审查制度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行政许可法

4.3 在投资措施(measures of investment)方面的主要发展

4.3.1 鼓励型投资措施方面—以租税优惠(tax incentives)为例

4.3.2 限制型投资措施方面—以与TRIMs协议背离者为例

4.4 在投资待遇(treatment of investment)方面的主要发展

4.4.1 背景与沿革

4.4.2 与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背离—以TRIMs协议为例

4.4.3 发展与调整方向—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4.5 以解决商事争端(commercial dispute)为主的争议解决方向

4.5.1 前言

4.5.2 在商事争端解决方面的沿革与调整

第五章 重构中国外资法制的芻议

5.1 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与法律的成长(growth of law)

5.1.1 法律移植—法律继受(reception of law)

5.1.2 法律的成长—法的嬗变(Rechtsperversion)

5.2 资本输入国外资立法体例的国际考察

5.2.1 制定统一的外资法

5.2.2 制定外国投资专法或特别法

5.2.3 直接适用一般国内法规

5.2.4 小结

5.3 中国外资法制重构的思考

5.3.1 立法权限的明确界定与分配合理化

5.3.2 优化形式结构

5.3.3 调整实体内涵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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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外国直接投资(FDI)发挥了原动力与加速器的关键作用;1990年以后,外国直接投资(FDI)已取代以银行贷款及公共投资等获取资本的方式,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外部资本来源,对于同属开发中国家的中国亦不例外。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经济活动基本上係在一种与世隔绝的封闭状态下运作;惟自1978年确立“对外开放”为基本国策以后,开始积极争取与利用国外资本(金)以发展经济,自此利用外资迈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92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额中,外国直接投资(FDI)首次超过当年度的对外借款,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导形式,自此利用外资的资金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其后,随着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竞相进入,中国逐渐成为开发中国家间的第一大资本输入国,以及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而依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于2004年9月发布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相关数据及数据显示,中国甚至在2003年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资本输入国;引进外国直接投资(FDI)所带动的经济发展促使中国经济实力与影响力与日俱增。
   国际资本的流动係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因此,资本输入国其投资环境的良之寙,便成为能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的重要因素,其中,法制环境的完备与否更在其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关键性角色。中国为因应改革开放以后外国直接投资(FDI)管理与规范的需求,陆续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逐步建构以“企业组织本位”为支点,以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制为核心,配合各项专门立法,相互联系综合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法(简称外资法),用以规制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准入、待遇与经营活动等。
   法律傺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革。基此,本文首先将从影响中国外资立法其变革与发展的外在环境因素—经济全球化与中国体制变迁切入,进而导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外资立法与政策其游离于开放与管制的思维脉动实深受此等外在因素所牵动;其次,将阐述中国外资法的核心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法制其法源、体系、特征与缺陷;复将以“投资准入、投资措施、投资待遇、投资争议解决”为观察视角,延伸探讨中国为进一步优化投资法律环境与融入世界经济运作,外商投资企业法制基于顺应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调整自身缺陷、争取加入WTO与履行入世承诺等考量,目前在各该方面所为之调整与变革;最后,提出重构中国外资法制的思考方向与建议,希为其下一个阶段的变革与发展方向提供参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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