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发展方案
【6h】

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发展方案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目的

1.2 研究方法及范围

第二章 土地与土地法

2.1 土地的定义

2.2 土地法的定义

第三章 朝鲜土地法制的变迁过程

3.1 朝鲜土地私有有制度的基础思想

3.1.1 土地么有制度的类型及基础思想

3.1.2 朝鲜土地所有思想的变迁过程

3.2 朝鲜土地私有制度的变迁过程

3.2.1 土地改革时期

3.2.2 企业的国有化及农业的集体农庄化时期

3.2.3 所有权的扩大时期

3.3 朝鲜土地法制的变迁过程:“土地改革至土地租赁法”

第四章 朝鲜的《土地租赁法》

4.1 《土地租赁法》的立法背景

4.2 《土地租赁法》及实行规定的内容

4.2.1 概述

4.2.2 关于总则的内容

4.2.3 土地的租赁方法

4.2.4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

4.2.5 土地租金

4.2.6 土地使用权的归还

4.2.7 制裁与纠纷解决

4.3 《土地租赁法》的意义

4.4 《土地租赁法》的缺陷

4.4.1 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的狭小

4.4.2 保护土地租借人财产权的功能不足

4.4.3 土地与土地附着物的区分不明显

第五章 亨利·乔治土地理论和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南北韩土地法律制度对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启示

5.1 亨利·乔治的土地理论

5.1.1 亨利·乔治的基础土地理论

5.1.2 地价征税制与土地公共租赁制

5.1.3 乔治的土地理论对社会的影响

5.1.4 土地公共租赁制的适用案例

5.1.5 韩国的土地投机问题与经济危机

5.1.6 亨利·乔治的土地理论与统一

5.2 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5.2.1 中国的土地法基本原则

5.2.2 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

5.3 韩国的土地法理论:以土地私有财产性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为中心

5.3.1 土地的私有财产性和公共性的关系

5.3.2 土地公共开发和土地私有财产权的关系

5.3.3 土地利用度提高与土地管理法制

5.3.4 地价评估制度与土地税法

5.3.5 土地开发与环境保护

5.4 开城工业区内的《不动产规定》

5.4.1 开城工业区

5.4.2 《不动产规定》的主要内容

5.4.3 《不动产规定》对《土地租赁法》的启示

第六章 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发展方案

6.1 朝鲜式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想

6.2 朝鲜式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前提条件

6.2.1 坚持土地公有

6.2.2 保护土地使用权的自由交易

6.2.3 彻底征收土地增值

6.2.4 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扩大适用

6.2.5 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区分

6.2.6 初次土地分配渠道的单一化

6.3 朝鲜式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具体模式设计

6.3.1 出租对象

6.3.2 租赁期间

6.3.3 租约续期权

6.3.4 租赁方式

6.3.5 租金支付方式

6.3.6 对转让和抵押的限制

6.3.7 对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态度

6.3.8 土地使用权卖回全

6.3.9 对土地增值的措施

6.3.10 对地上附着物的态度

第七章 结论:朝鲜式土地使用权制度与统一

7.1 反统一后朝鲜土地私有化

7.1.1 统一前后的德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7.1.2 东德地区土地所有权的处理原则及其对象

7.1.3 东德地区土地私有化的过程

7.1.4 东德地区土地所有权处理的问题

7.2 支持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

7.3 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阶段

参考文献

附录

个人简历

展开▼

摘要

本研究的目的是设计出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发展方案。朝鲜是为解决面临的经济危机从1992年开始制定《外国人投资法》、《合作法》、《外国人企业法》、《自由贸易区法》、《土地租赁法》等的一系列引进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朝鲜通过《土地租赁法》第一次具备了将土地租赁给外国人的法律基础。本论文主要基于亨利·乔治的土地理论和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他土地制度设计出朝鲜《土地租赁法》的发展方案。
   朝鲜的《土地租赁法》,虽然在朝鲜第一次正式采用市场经济原理的土地法律制度,但是仍然包含着一些局限性的法律制度,即朝鲜的《土地租赁法》需要改善。朝鲜《土地租赁法》的改善案应当满足一下三个条件:
   第一朝鲜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二朝鲜居民的生活稳定,第三南北韩的统一。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土地法律制度就是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采取市场经济制度的条件,即从土地的所有权中单独分离出土地使用权,而是把土地使用权作为市场交易的对象。这种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亨利·乔治的土地理论,其具体案例就是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亨利·乔治建议采取缴纳地租的方法,把不是私人劳动创造的土地价值以地租的形式收回。这种地租征收制可以避免让土地所有者不劳而获,解决社会收入不公平问题。乔治还认为,地租征收制可以迫使土地所有者以更理性的方式利用土地,即遵循土地利用的最高和最好原则,或是将土地出卖或出租给愿意以理性方式利用和开发土地的人。
   中国的土地制度模式是可以不改变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发挥市场作用的模式,即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国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或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有偿取得的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交易。
   以往的一些有关法律研究把重点放在朝鲜土地的私有化方案,即仅仅反映了韩国一方的立场。这种一方的立场可能提高朝鲜经济的效率,但是从朝鲜居民的生活稳定方面看,还是存在根本上的缺陷,因为土地私有化方案不利于没有接触过市场经济的朝鲜居民,而且将土地私有制度本身的许多潜在问题不必再转移到朝鲜地区上的,因此这篇论文都考虑到韩国与朝鲜两者的个别土地法律制度立场。那考虑到两者立场的土地法律制度是什么呢?
   对朝鲜来说,就是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法率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市场经济制度的措施。比如,朝鲜本来不可买卖土地,因为朝鲜的土地法第一章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是宝贵的革命胜利果实”。但是朝鲜制定《土地租赁法》之后,就产生了土地市场,但是其租赁对象局限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而且可以租赁的土地仅仅局限在国家所指定的特区内。就是朝鲜《土地租赁法》比过去的法律制度的确是进一步的措施,但是仍然包含局限性的法律。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