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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与美国集团诉讼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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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两类典型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介绍,评析了二者的差异及它们各自的优劣之处、所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困境。鉴于中国现存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和当今社会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尤其是在证券诉讼纠纷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现存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完善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本文的写作意义在于如何适当合理的借鉴美国集团诉讼中具体完备的制度机制来完善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借鉴的过程中,既要看到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纠纷中所显示的巨大的优越性与中国借鉴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也要认识到中国借鉴集团诉讼制度的前提因素和现存的司法体制环境,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现实,避免简单、全盘移植集团诉讼制度,力求选择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中适合中国司法体制的相关制度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从而更好的解决群体性纠纷,惩治大众侵权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与时俱进,积极应对社会需求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提出了群体性纠纷案件在国内外的发展态势,指出了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解决群体纠纷案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个问题。第二章介绍了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章评析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与集团诉讼制度的差异及它们各自的优劣之处、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困境。第四章论述了如何完善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分析了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与迫切性,阐述了借鉴集团诉讼制度应该考虑的前提条件与障碍因素,而后提出了完善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措施。第五章得出结论,完善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应根据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政治体制、司法权威、法律职业、社会观念以及法律文化等因素探索如何具体的借鉴集团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该在受案范围、起诉要件、法院监管、当事人与代表人的关系及代表人的产生方法、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的激励机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律师报酬、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来吸收集团诉讼制度中的优点,弥补自身的缺陷,在司法改革中不断的得到完善,以使运作更加成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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