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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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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陆法系,传统的人身伤害包括对生命、身体与健康的侵害,内容比较宽泛。在英美法中,“人身伤害”只包括对健康和身体完整性所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对生命权的侵害;如果受害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法律规定了“不法致死”这种独立诉因,受害人可以提起不法致死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至今日,《欧洲侵权法原则》第10:202条对人身伤害做出单独规定: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健康损害以及被认定为疾病的精神健康损害。因此,在大陆法系,目前对人身伤害与不法致死分别给予侵权法保护是一种日益成熟的趋势。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两大法系中人身伤害的交集部分——对健康和身体完整性的损害。
   本文采用“利益”的研究视角,将研究的对象限定在侵权行为对“健康和身体完整性”造成“不利益”时的侵权法保护。整个研究思路由三个大问题组成: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是什么?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赔偿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对于这三个问题的研究与解答,也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具体脉络如下:
   第1章是导论。本章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做出阐明,并对论文中所引用的重要文献进行综合评述。
   第2章是关于非财产损害及其相关概念的论述。在比较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本章对“非财产损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分析了非财产损害的种类与特点;最后是对非财产损害赔偿与赔偿金的论述。
   第3章分析了人身伤害中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介绍了关于非财产损害“赔”与“不赔”的各种争论;接着回顾了两大法系中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历史演变与发展。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是出于对“社会正义与法道德”、“社会成本与侵权威慑”、“社会利益的衡量”的考虑;最后阐明了金钱的各种社会职能是人身伤害中非财产损害可以金钱赔偿的最根本原因。
   第4章是对人身伤害中非财产损害的归类与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阐释人身伤害中“疼痛和痛苦”与“生活乐趣的丧失”(也即英国法上的“安乐生活的丧失”)这两大范畴的非财产损害,指出其各自的表现形式与可赔偿范围。然后详细阐释各国对于感知能力要件在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中的最新发展,对胎儿、植物人、死者受伤后至死亡期间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讨论。最后阐明各国对于受害人近亲属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同处理方法。
   第5章是关于人身伤害中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与支付。本章首先分析了裁定赔偿金的各种制约因素,论及了政治、法律、经济与文化对裁决与否以及裁决额大小的制约。接着详细分析了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各种估算因素,比如,加害人的过错、伤害的严重性、伤害的持续时间、受害人的年龄与性别、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与资力等等因素,并且分析了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对于裁决额的影响。然后比较分析了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司法价目表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以及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最后指出目前各国增加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趋势,以及随之而来的对赔偿额的限制。
   第6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前5章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提出我国人身伤害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从其他法域获得的立法启示。本章首先指出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中的不足之处,在高度评价《侵权责任法》的同时,也指出该部法律没有单独规定身体权是一种立法意识的倒退。此外,该部法律对于何谓“严重的”人身伤害并没有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接着,本章集中笔墨阐述本文的主旨,对于我国现行的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可行性的立法建议:
   第一,建议更新人身伤害中约定俗成的“精神损害”这个术语,代之以“非财产损害”作为财产损害的对应概念。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做出这种改变的必要性。只有在立法上确认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才能在实践中给予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一切非财产损害以金钱赔偿,才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非财产利益。
   第二,建议将非财产损害归入“疼痛和痛苦”与“生活乐趣的丧失”两大范畴。通过历史的、比较的与案例的研究,本文对两大法系中人身伤害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条件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与分析。在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非财产损害表现出很多的类型,性质各不相同。本章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参照英美国家与法国的作法,将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归为“疼痛和痛苦”与“生活乐趣的丧失”两大类型。只有明确损害,才能明确赔偿,才能将各种具体的非财产损害纳入到损害赔偿的体系中来。
   第三,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独立的身体权。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将身体权规定为一项单独的物质性人格权,盖以为生命健康权就可以包涵身体权,从而给予身体本身受侵害时应有的救济。本文认为,只有明确身体权,才可能保护受害人的身体完整性不受侵害,才可能在身体完整性受侵害时获得金钱赔偿。权利既不存在,权利保护又从何谈起呢?本章建议,在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将身体权单独作为一项权利明文规定在法律中。
   第四,建议将对健康和身体完整性的侵害作为一种独立诉因规定在法律中。在两大法系中,对健康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通常是作为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的一个独立诉因。在某种意义上,人身伤害就是对健康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本章建议,在立法中将对健康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规定为一种法定的独立诉因。这是符合国际立法与实践趋势的。
   第五,建议扩大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主体范围。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阐明在我国目前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主体范围过窄。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一般只有受害人本人能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对于其近亲属鲜有此类赔偿。而且,对于胎儿、植物人、精神病人等感知能力有限的其他受害人,立法上亦没有相应的规定。本章建议,扩大受害人的范围,不论其是直接受害人或是间接受害人,也不论其是否具有感知能力,只要遭受了法律规定的不利益,就应当给予其相应的金钱赔偿。
   第六,建议增加人身伤害中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通过对比中外不同法域中人身伤害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确定的是,我国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所能获得的金钱赔偿太少了,根本无法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诸如“疼痛”、“痛苦”、“残疾”与“生活乐趣的丧失”等非财产损害,而且也发挥不了惩戒侵权行为人并威慑潜在的侵权行为人的社会职能。故,本章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因素,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增加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金以给予受害人更实际的侵权法保护。
   第七,建议在裁定非财产损害赔偿金时,采用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与赔偿金适当原则。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司法经验的日益丰富,使得在裁定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采用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与赔偿金数额适当原则成为可能。经济是基础,法律是上层建筑,在立法中限定赔偿金幅度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研究欧美、日本等国与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的发展,本文提出以上立法建议。笔者希冀本文的研究能为未来的侵权损害赔偿献上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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