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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视角研究中国公众公司股东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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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股东提案概述

1.1.1 股东和股东大会

1.1.2 股东提案

1.2 股东提案制度

1.2.1 股东提案制度的构成

1.2.2 股东提案制度在美国的出现

第2章 从全球视角审视股东提案制度

2.1 美国

2.2 德国

2.3 加拿大

2.4 英国

2.5 澳大利亚

2.6 日本

2.7 韩国

2.8 台湾

2.9 香港

2.10 小节

第3章 股东提案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3.1 股东的基本权利

3.1.1 四项基本权利

3.1.2 董事和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不同角色

3.1.3 公司监督机制之一——股东提案制度

3.2 公众公司的代理问题

3.2.1 代理理论

3.2.2 鼓励股东的监督以减少代理成本

第4章 中国公众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的特点和问题

4.1 所有权结构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4.2 管理结构一三会体系

4.2.1 股东大会

4.2.2 监事会

4.2.3 董事会

4.3 信息披露状况

4.4 政府部门的角色:证监会

4.5 股东参与公司的治理

第5章 中国股东提案制度的剖析

5.1 公司法中的股东提案制度

5.2 证监会有关制度

5.3 资格

5.3.1 持有股票的数量

5.3.2 持有时间的要求

5.4 提案的程序

5.4.1 何时提交:提交提案的时间

5.4.2 可以提交提案的数量

5.4.3 提案的字数

5.5 提案的审查

5.5.1 排除特定提案的标准

5.5.2 排除提案的程序

5.6 救济制度

5.7 进一步思考— 股东提案权之外

5.8 小节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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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皆在试图通过一种合适的途径,找到一种新的“股东提案权”,以便提高中国公众公司的法人治理状况。本文认为,中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股东提案权制度过于简单,而且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如果股东的提案被董事会非法或者不适当地拒绝,现行法律并未向股东提供相应的救济制度。通过本文,作者全面研究了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现行有关股东提案权的法律制度,并且通过对九个具有代表性国家(地区)相关制度的研究,认识到了股东提案权应当被作为股东一种的实质性权利加以对待和保护。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存在严重不足。本文通过论述在经济处于过渡阶段下的中国现行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是如何限制了股东的提案权,得出以下结论,即中国立法者和政府机关,尤其是中国证监会,应当认识到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制定出具有实际操作性和全面的股东提案制度,以便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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