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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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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域外立法概况

2.1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2.2 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

2.2.1 德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与实践

2.2.2 瑞士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与实践

2.2.3 法国、日本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与实践

2.3 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

第3章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3.1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界定

3.2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3.2.1 让与人事实上对不动产无权处分

3.2.2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主观上须为善意

3.2.3 受让人基于合理对价取得不动产

3.2.4 受让人已经办理了登记

3.3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

3.3.1 对善意买受人的法律后果

3.3.2 对原权利人的法律后果

3.3.3 对无权让与人的法律后果

3.3.4 对登记机关的法律后果

第4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废之争

4.1 否定论观点

4.2 肯定论观点

4.3 笔者观点

第5章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关系

5.1 二者的差异

5.1.1 前提条件不同

5.1.2 理论基础不同

5.2 二者的联系

5.2.1 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柱和基础

5.2.2 二者的目的一致,均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第6章 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建议及救济措施

6.1 司法建议

6.1.1 对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应分别予以规定

6.1.2 不动产登记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6.1.3 对第三人之善意确立更为明确严格的标准

6.2 对原权利人的救济措施

6.2.1 违约责任救济

6.2.2 侵权责任救济

6.2.3 不得当利救济

6.2.4 国家赔偿救济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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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作为民法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保护交易过程中善意主体的利益,促进财物与货币的流通,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已在法学界形成统一共识,并在世界上多个国家的立法中有所实践,但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对善意取得在不动产领域能否加以应用,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我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的《物权法》第106条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规定,上述有关规定为我国在实际中处理相关不动产纠纷问题提供了一定依据。但是,司法中的实践案例千差万别,疑难复杂案例的频繁出现,使理论界对该制度的适用问题陷入困惑及争论之中,主要原因是对《物权法》中该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本文试图以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界定、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对该制度的构建模式进行研究,并探讨实践运用中亟需完善的诸多问题。希望有助于对《物权法》中该问题的适用及完善。
  第一部分由一则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案例引出对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计及出台的重要意义的讨论。
  第二部分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历史沿革,对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域外立法状况及实践操作进行分析比较,证实各国关于该制度规定的不同主要因为物权变动模式及登记审查制度规定的不同。
  第三部分从立法角度对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阐述,并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组成归纳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对原权利人等在内的四方主体的法律后果。
  第四部分论述了目前我国学界对该制度的存废之争的情况,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论和否定论中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及依据理论进行详细阐明,并申明作者观点,赞同肯定论及理由。
  第五部分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登记公信力的关系进行分析,对于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来说,从二者中选择哪一种对其进行保护更加妥当进行探讨。
  第六部分对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及相应的司法建议,并对原权利人的救济措施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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