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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宪会议中的“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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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美国制宪会议的背景

第3章 美国制宪会议“商谈”的程序

第4章 美国制宪会议“商谈”的内容

4.1是否要建立全国“最高”政府的协商

4.2全国议会席位分配方式的协商

4.3全国议会议员产生方式的协商

4.3.1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产生方式的协商

4.3.2全国议会议员第二院议员产生方式的协商

4.3.3对佩特森议会席位分配议案的协商

4.4关于设置全国行政官的协商

4.4.1关于全国行政官选举方式及其任期的协商

4.4.2全国行政官应该有权否决议会立法的协商

4.5 全国议会有权否定他们认为违背联邦条款和对外条约的各邦议会立法的协商

第5章 美国制宪会议“商谈”的结果

第6章 “商谈”的法哲学基础

第7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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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的制宪会议起因于邦联政府缺乏集中的行政权,经过制宪代表们127天充满分歧却又隐含着共识的谈判,制定了《美国宪法》。美利坚共和国凭借这一宪法解散了邦联政府,并于1789年成立了第一届联邦政府,由此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基于人民主权、联邦制和三权分立的现代民主国家。本文试图通过结合美国制宪会议中的背景,总结美国制宪会议关于具体问题的争议与妥协,探讨制宪代表们在制定宪法过程中的辩论、谈判,不仅有利于加深对美国宪法的认识,而且这种“商谈”机制本身即有永恒的价值。制宪代表们在制宪议会上主要针对是否建立全国“最高”政府、全国议会席位、全国议会议员产生方式、行政官选举方式及任期和“全国议会是否有权否定各邦议会立法”进行了有价值的“商谈”。制宪议会初始,代表们即制定议会规则,建立了类似于哈贝马斯所谓“理想的商谈情景”。同时,制宪议会代表们在共识基础上的相互争辩以及他们所坚持的政治多元主义,也印证了哈贝马斯“宪法乃是代表多元社会的价值共识,这种共识必须是能够得到所有人的经过讨论的同意”的观点。结合着美国制宪会议,我们又深入探讨了“商谈民主”的法哲学,进而揭示出美国宪法具有200多年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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