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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调查程序中经营者程序性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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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意义

1.1.1 理论意义

1.1.2 实践意义

1.2 文献综述

第2章 中国反垄断审查中经营者的程序权利保障

2.1 信雅达案中程序性权利保障的质疑

2.2 中国现行反垄断调查制度简述

2.2.1 立案前的评估与调查阶段

2.2.2 立案

2.2.3 取得信息与调查

2.2.4 决定与公告

2.3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程序权利保障的规定

2.4 中国反垄断调查执法现状

第3章 欧盟反垄断审查中经营者的程序权利保障

3.1 欧盟现行反垄断调查程序简述

3.2 欧盟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程序权利保障体系的现状

第4章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程序性权利保护体系在欧盟与中国的对比

4.1 欧盟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程序性权利保护体系的特点

4.2 中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程序性权利保护体系的特点

5.1.1 程序规则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5.1.2 权利受到侵害难以救济,保护不足

5.1.3 执法透明度不高,执法机关用权难受监督

5.2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程序性权利保护体系的完善

5.2.1 转变立法观念,推进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建设

5.2.2 加大立法深度,细化现有程序规则

5.2.3 完善反垄断执法的监督机制

5.2.4 建立反垄断审查咨询委员会

5.2.5 促进执法信息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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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15年10月13日,安徽省工商局公布了其在9月18日作出的对信雅达公司拒不配合反垄断调查行为的处罚决定。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生效以来,调查执法机关首次根据42条对涉案企业的不配合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可见,反垄断调查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越来越宽。因而如何防止调查执法机关滥用职权,保护正当反垄断法调查执法程序变的十分关键。其中,经营者程序性权利的有效保护,是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约束执法机构权力,保证调查执法程序正当性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本文将结合现有的案例,结合目前的执法现状,并对比欧盟反垄断调查执法程序的内容,来提出适合我国法律环境的有效建议。
  本文引言部分介绍了文章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第二、三章通过信雅达案作为引子,详细分析中国与欧盟目前反垄断调查的内容及权利保护体系,第四章将前述两章的内容进行对比后,总结出中国与欧盟在反垄断调查程序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的特点,并在文章最后部分,分析了当前中国反垄断调查中程序性权利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得出如何保护相关涉案企业在反垄断调查中程序性权利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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