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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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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何为违宪审查

一、违宪的概念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

三、违宪审查的作用

第二章 如何使违宪审查发挥效用

一、违宪审查行之有效的前提条件

二、两个必要条件在美国和德国的实践

第三章 我国宪法权威性的树立

一、我国宪法权威性的现状

二、良性违宪与宪法的权威

三、宪法权威性的树立——宪法司法化的适用

四、作者对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理解

第四章 违宪审查机构的完善

一、我国目前违宪审查机构所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路径选择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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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政国家的建立,与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休戚相关。而违宪审查制度能够发挥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权威性的树立以及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构。在我国,宪法条文中很大一部分反应政治性的口号,而我国建国以来,良性违宪的实践印证了上述观点。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功能并没有真正体现。本文借鉴了美国和德国的例子,论述了宪法权威性的树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本文建议通过宪法司法化,即将宪法作为案件审判的规范依据的途径,树立宪法的权威。另一方面,本文通过介绍不同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以及法律传统,论述了我国不能照搬专门机构与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我国目前违宪审查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效率不高、缺乏专业性,对于违宪审查建议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因此,本文提出,我国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隶属之下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违宪审查委员会,并出台专门规定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对特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主体的违宪审查申请权作出同等规定,并确保违宪审查决定能够具有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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