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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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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论

一、问题及源起

二、本文的基本思路和研究的方法

三、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四、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 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法社会结构问题下的“法律”概念

二、社会结构

第二节 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

一、实体定位

二、功能定位

第三节 法社会结构问题与法理学内在体系

一、法社会结构问题与法存在论

二、法社会结构问题与法社会学

第二章 马、恩对法社会结构问题的回答

第一节 马、恩的社会结构理论

一、马、恩的社会结构理论中核心概念的提出过程

二、马、恩的社会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第二节 马、恩的法社会结构理论

一、马、恩社会结构理论下的法律概念

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

三、对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内容的理解

第三章 对马、恩的法社会结构理论的批判与辩护

第一节 伯尔曼的理论

一、伯尔曼的法律概念与马克思的法律概念

二、“一种法的社会理论”对马克思决定作用问题的冲击

第二节 柯林斯的理论

一、关于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分的辩论

二、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的方式

第三节 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

一、对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区分的保卫

二、对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内容和形式的理解

第四章 马、恩的法社会结构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

第一节 法律虚无主义

第二节 法律万能主义

第三节 马、恩的法社会结构理论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启示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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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为视角来讨论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问题。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每一个命题本身都蕴含着多种理论上的困难,法律在什么意义上属于上层建筑,法律的调整关系和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应该从什么意义上来理解,在划界意义上还是从变动意义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内容的方式如何,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可不可以称为一种主要作用,主要作用和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又如何来区分等等。本文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区分问题和决定作用问题,从“法”和“法律”之间的区分、竞争性关系、一元决定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等等角度捍卫马克思的法社会结构理论。
  在法社会结构问题的平台上,伯尔曼提出的一种法的社会理论并没有驳倒马克思的理论,相反在某种层面上,伯尔曼的理论恰好构成了对马克思理论的解释。柯林斯对生产关系和法律的调整关系(财产关系)区分并不彻底,对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内容的方式的回答也过于简单,阶级阴谋论和主流意识形态方式都难以完整描述从“法”到“法律”之间复杂的过程。阿尔都塞和巴里巴尔对区分问题的保卫和本文的解释框架存在一定的一致性,但是,阿尔都塞在症候阅读法指导下提出的多元决定论并不是可辩护的,是阿尔都塞自己的再创造,偏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综合来看,在法社会结构问题的平台上,马克思的法社会结构理论相对于伯尔曼、柯林斯、阿尔都塞等的理论或解释具有一种竞争性的优势。
  在具体的方法上,本文可以看做是运用分析方法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种尝试,试图清晰展现马克思的法社会结构理论的原貌,讨论由马克思的理论引起的细致争论。试图把法律在社会结构中定位打造成一个问题平台,问题平台所具有的开放性可以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带来活力,在问题平台上马克思的理论同其它理论或解释相互竞争和较量,从而迸发出新的能量。这种研究方式或可成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种进路。
  结构上本文共三大部分,引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主要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现状,试图说明法律在社会结构的定位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放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维度下来讨论的必要性等问题。本论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法社会结构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界定问题平台;第二章主要阐释马、恩的法社会结构理论;第三章评介了三种对马、恩理论的批评,并从两个核心的角度为马克思辩护(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分,以及决定作用问题);第四章结合中国实际和法社会结构问题进行论述,讨论马、恩的理论和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关联和指导意义。结语部分对全文试图解决的问题和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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