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CESL中根本违约制度的界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违约制度概览
(一)违约制度的一般规定
(二)违约制度在CESL中的规定
(三)CESL中违约制度规定的合理性
二、CESL中根本违约的构成
(一)探析CESL第87条第2款(a)中根本违约的构成
(二)探析CESL第87条第2款(b)
三、CESL中根本违约的定义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状况
(二)评析《合同法》中根本违约的规定
(三)CESL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定义的借鉴意义
第二章 CESL中根本违约的形态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卖方的根本违约的形态
(一)不交付货物
(二)履行迟延
(三)瑕疵履行
二、买方的根本违约形态
(一)拒绝付款
(二)付款迟延
(三)未按照合同的要求接收货物
三、CESL中违约形态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评析我国《合同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二)CESL对完善《合同法》中违约形态立法的启示
第三章 根本违约下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权
一、CESL中合同解除的基本原理
二、根本违约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告知
(二)合同解除期限的问题
三、根本违约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权利义务的灭失
(二)损害赔偿
(三)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四、根本违约下合同解除权的排除
(一)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排除的情况
(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排除的情况
五、CESL对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完善的启示
(一)评析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
(二)CESL对完善我国合同解除权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