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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完善——以《欧盟共同买卖法》草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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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CESL中根本违约制度的界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违约制度概览

(一)违约制度的一般规定

(二)违约制度在CESL中的规定

(三)CESL中违约制度规定的合理性

二、CESL中根本违约的构成

(一)探析CESL第87条第2款(a)中根本违约的构成

(二)探析CESL第87条第2款(b)

三、CESL中根本违约的定义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状况

(二)评析《合同法》中根本违约的规定

(三)CESL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定义的借鉴意义

第二章 CESL中根本违约的形态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卖方的根本违约的形态

(一)不交付货物

(二)履行迟延

(三)瑕疵履行

二、买方的根本违约形态

(一)拒绝付款

(二)付款迟延

(三)未按照合同的要求接收货物

三、CESL中违约形态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评析我国《合同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二)CESL对完善《合同法》中违约形态立法的启示

第三章 根本违约下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权

一、CESL中合同解除的基本原理

二、根本违约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告知

(二)合同解除期限的问题

三、根本违约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权利义务的灭失

(二)损害赔偿

(三)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四、根本违约下合同解除权的排除

(一)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排除的情况

(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排除的情况

五、CESL对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完善的启示

(一)评析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

(二)CESL对完善我国合同解除权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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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1月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欧洲共同买卖法》(以下简称CESL)草案。随着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不断的加强,私法进一步协调和不断趋同已经为欧盟私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CESL草案正是顺应欧盟私法统一的趋势而提出,是欧盟私法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一草案作为欧盟私法立法的一个崭新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买卖法中的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的最新发展趋势,值得我们去探究和分析。
  本文从买卖法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中选择违约制度来研究,原因有二:其一,根本违约制度最早源于英国法,后在《联合国货物销售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中被正式确定下来,已经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而CESL也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并且对根本违约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其二,我国《合同法》虽然也从根本上承认根本违约,但是并没有将根本违约制度化,本土化,需要进一步完善,而CESL作为一部欧盟的优秀立法,可以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主要研究根本违约制度在草案中新的发展,再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探析CESL对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完善所起到的借鉴作用。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探析CESL对根本违约定义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分析以及对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的定义评价,建议我国在法律中明确根本违约的概念,建立一个完善的根本违约制度。
  第二部分是对CESL根本违约形态的规定进行分析,确定违约形态规定的重要性,再对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以及提出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约形态的立法建议。
  第三部分是对CESL中根本违约下最重要的救济途径—合同解除进行分析,然后建议我国学习CESL的立法模式,建立与根本违约制度相对应的、完善的合同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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