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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立法现状与反思
2.1 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2 原有限额赔偿条款废止的缘由
2.2.1 原有条款适用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2.2.2 限额赔偿的例外规定缺失
2.2.3 赔偿限额过低且设置不科学
2.2.4 司法实践中弃用了这一限额赔偿条款
3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3.1.1 限额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1.2 限额赔偿制度是法律公平与效率原则相统一的需要
3.1.3 实行限额赔偿制度是经济法社会本位属性的体现
3.1.4 限额赔偿通过体现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影响实现法律的正当社会行为导向
3.2 限额赔偿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基础
3.2.1 限额赔偿制度的设立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社会基础
3.2.2 限额赔偿的标准可合理确定
4 限额赔偿制度的国内外立法借鉴
4.1 国内其他运输行业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4.1.1 海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规定
4.1.2 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规定
4.1.3 对海上和航空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规定的分析总结
4.2 国际条约中的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4.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国际公约
4.2.2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相关国际公约
4.3 其他国家和地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立法借鉴
4.3.1 欧盟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4.3.2 德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4.3.3 我国台湾地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4.4 其他国家和地区限额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4.1 立法规定了责任限额赔偿制度适用的除外规定
4.4.2 计算方法上多采用特别提款权
4.4.3 赔偿限额的“额度”不断修正提高
4.4.4 设置保险制度等配套机制
5 重建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建议
5.1 在《铁路法》中确立限额赔偿制度
5.2 明确限额赔偿制度的适用限制
5.2.1 铁路运输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排除适用限额赔偿
5.2.2 规范第三人侵权时限额赔偿制度的适用
5.3 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计算标准
5.3.1 确定科学的赔偿限额考虑因素及计算方式
5.3.2 设立合理的限额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制度
5.4 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配套制度
5.4.1 增设铁路运输企业强制责任保险
5.4.2 设立铁路交通事故专项救助基金
6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数据集
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