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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视角下我国公司经理权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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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理在公司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理权性质是公司经理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学界通说认为公司经理权的本质属性为商事代理权,但我国现行商事法律规范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易导致经理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不明,为解决此问题应对公司经理权制度重构。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影响公司经理权制度的先决因素进行分析。通过明确公司经理、经理权及商事代理的内涵,从对外关系的角度上确认公司经理权是商事代理权的基本属性;其次,梳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论证现有代理规定无法满足实践需要;最后,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实践,明确作为商事代理权的公司经理权,其规则重构有两条路径可选,即商法通则路径和公司法路径。  第二部分具体讨论重构公司经理权制度的商法通则路径。通过分析借鉴域外商法典中商事代理立法体例、经理权的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则的经验,明确我国在商法通则路径下系统性建立商事代理制度和完善经理权规则的优势,合理安排商事代理一般规则,并从我国商法通则制定的可能性及经理权实现的利弊两方面对此路径进行评析。  第三部分探讨重构公司经理权制度的公司法路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比较其与商法通则路径的区别,明确此路径当前优势在于可行性较高;以《民法典》职务代理的规定为起点,以商事代理基本原则为基础,合理化公司自治与法治边界,完善公司经理权的具体规则,最后从公司法路径符合制度需求和可操作性强两个方面论证此路径是我国现阶段重构公司经理权制度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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