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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中期临湘地区民间债务关系初探——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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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东汉中期,临湘地区民间债务关系在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以及便利的水陆交通和成熟的商品经济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得到快速发展,并呈现出较为鲜明的时代和地域特征。本文将利用最近公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对东汉中期临湘地区民间债务关系进行考察。  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记载可知,临湘地区主要债务类型包含实物债务和货币债务,两者在当地民间债务关系中同等发达,且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从当事人社会身份和地域来源判断,当时参与临湘地区民间债务活动的人员几乎涵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以及社会各个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临湘地区与外郡县各地区在社会经济各领域日常交往的频繁。同时,从民间债务关系产生与解除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考察发现,引起临湘地区民间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共包括借贷、租佃、雇佣、买卖、租赁、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几类。这些债务关系得以最终成立并能够得到官府承认,多是依据契约与担保这两种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当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无法按照约定正常解除时,债权人既可以通过私人追偿也可以请求政府帮忙追偿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且在具体的债务履行措施中也存在多种方式可供选择,表明了其在民间债务关系解除方面的灵活。  此外,东汉中期临湘地区民间债务关系的上述表现与特点,对当时地方社会中的一些具体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就货币经济发展程度来说,在临湘地区高度发达的民间债务关系不断刺激下,当地商品货币经济表现出了一定的繁荣,然而粮食类债务的真实存在又使得以米为代表的实物货币无法完全退出流通领域;其次,东汉中期临湘地区民间债务活动的兴盛以及债务不履行现象的频繁,造成了当地普遍存在个人负债水平过高的现象,并为之后地方豪族势力的膨胀埋下了隐患;最后,随着东汉中央政府对于民间债务活动干预程度的下降,地方社会中逐渐出现了债务人不再经由政府中介,而是直接代替债权人去服劳役来抵债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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