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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真实性误信”对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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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名誉侵权的诉讼不断出现。名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与解答中,可以看到对名誉权的保护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1。该原则认为行为人的加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加害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持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才会因此承担过错侵权的赔偿责任。周清林称民法典具有百科全书的性质。2民法典的出台对保障权利起着一定作用。法典第1025条第2款以及第1026条第1款、第4款对“合理核实义务”的规定,与日本“真实性误信”有较多相似之处。因此,本文将基于日本真实性误信的界定与构成要件,以及其在诽谤与隐匿信源身份中的应用,结合目前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有关真实性认定所处的困境,探寻日本真实性误信对我国完善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制度的借鉴意义,进而优化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制度。  全文总共分为五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真实性误信的界定与适用条件。通过对真实性误信的界定,基本把握真实性误信。同时,通过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浅析真实性误信的适用条件,加深对真实性误信的认知与理解。  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结构类似,通过分别讨论诽谤和隐匿信源身份与真实性误信的关系,分析日本真实性误信制度适用于日本新闻媒体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探讨真实性误信对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制度的启示埋下伏笔。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目前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制度现状以及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为后文阐释与强调真实性误信对我国新闻媒体的借鉴意义做铺垫。  第五部分主张我国可从扩大信源可信度范围、重视内容审查,适当扩大公众人物范围的角度出发,探寻真实性误信对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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