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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规则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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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解决违约金过高可能导致的“合同不正义”问题,从《合同法》到《民法典》都设置了违约金酌减规则。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涉及多个尚存分歧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实有进行研讨之必要。  除导论与结语外,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违约金酌减规则及其适用前提”。违约金酌减规则作为合同严守的例外,其正当性在于实现契约实质正义及规制无效率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补偿与压力的双重功能具有事实基础及相应的规范落实。我国法上的违约金在功能配置上侧重补偿性,当事人亦可通过自由约定实现对压力功能的强调。就酌减规则适用的违约金对象而言,理论界素有对违约金作“惩罚性”与“补偿性”两极划分的争论,囿于区分标准各有缺陷,应回归意思自治与违约金双重功能之互动。我国法上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只要是约定有效的违约金即可。该规则的适用以“违约金约定有效”、“违约金请求权发生效力且持续存在”为前提。  第二部分,“违约金酌减规则适用的动态衡量”。动态系统论旨在进行“或多或少式”的利益动态衡量,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规则的僵化适用及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在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中引入动态系统论,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及加强法官论证义务。在动态系统论下,违约金酌减应遵循动态衡量思想,其审查框架由评价基础与要素因子构成。具体而言,“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视为违约金酌减评价的基础,满足该比例的违约金一般认定为过高。但仍需进一步对个案中所涉要素因子进行考量,其中又包括原则要素及因子要素。个案中的违约金酌减需经过对所涉要素进行动态考量的作业之后得出结论。通过比较分析司法案例,在揭示要素因子并明确其各自适用法理的基础上,对要素间的协动关系予以讨论。不同个案中要素因子的权重存在差异,但在个别情况下依然存在所谓的“思路”可循——即基于“违约金功能配置意旨”及“合同性质”的考量,对违约金酌减的衡量要素予以调适。  第三部分,“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程序”。就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启动而言,我国法肯认“当事人申请调减”模式。申请主体上,事先作出排除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之约的当事人依然有权申请适用,但基于对商主体的风险预判能力的考虑,无否定其排除适用特约效力的必要;申请的具体表现方式上,对违约行为的根本性否定不应引申为当事人提出了酌减违约金之请求;当事人申请调整的时间不宜再作限制,但一审经释明后拒绝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不得在二审中请求适用。实务中不乏“法院主动介入违约金约定”的案件,其正当性应予否定。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均会选择提出酌减申请,可从“适用情形”与“释明时间”入手实现释明规则的节制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同立场,对其实质进行探寻可发现举证责任在合同主体间实现“动态化”转移,因任意一方举证不能而终止。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在对现行违约金类型区分标准予以反思的基础上主张违约金酌减语境下无需执着于违约金“惩罚性”与“补偿性”之二分,更应回归意思自治与违约金双重功能之互动,充分尊重违约金约定中蕴含的功能配置意旨。其次,通过检索案例,对该规则的实务运作情况进行考察。就违约金酌减规则适用的动态衡量而言,在“动态系统理论”指导下,着重对要素因子的梳理与探寻,明确其适用法理,构建审查框架;就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程序而言,在“力求其统一”的基本立场下,着重检视实务中的裁判分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动态系统论下,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妥帖适用有赖于案例的类型化整理。鉴于“违约金酌减”案件数目庞大,本文仅选取典型案例,未能呈现其动态适用的全貌。同时,本文对外文原始文献的分析不足。

著录项

  • 作者

    王艺琳;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辜明安,印通;
  • 年度 202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合同法,违约金酌减规则,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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