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1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原由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2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存在争议与模糊
2.1.1 “国际性”的界定所存在的问题
2.1.2 “商事性”的界定所存在的问题
2.2 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纷争
2.2.1 “实际联系”要求的存留争议
2.2.2 管辖协议的排他性效力不明确
2.3 审级设置过高影响当事人权利救济
2.3.1 “一审终审”难以体现与“一裁终局”的区别
2.3.2 与上诉程序相比再审程序的劣势所在
2.4 裁量管辖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2.4.1 案件的分流标准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2.4.2 国内法院间的案件移送规则不明确
2.4.3 不方便法院原则可操作性差
3 外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规定及借鉴
3.1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
3.1.1 “国际性”的界定
3.1.2 “商事性”的界定
3.2 协议管辖制度
3.2.1 “实际联系”要求
3.2.2 管辖协议排他性效力
3.3 审级设置
3.4 案件的移送规则
4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4.1 明确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
4.1.1 完善“国际性”的界定
4.1.2 完善“商事性”的界定
4.2 完善协议管辖制度
4.2.1 弱化实际联系原则
4.2.2 明确管辖协议排他性效力
4.3 调整法庭审级并限制上诉权的行使
4.3.1 调整法庭审级
4.3.2 限制上诉权的行使
4.4 细化案件分流与移送的具体规定
4.4.1 细化案件分流的具体规定
4.4.2 细化案件移送的具体规定
4.5 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
4.5.1 选择“明显不适当法院”模式并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4.5.2 减少原则适用所存在的阻力
4.5.3 细化原则适用所考量的因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暨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