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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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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2国外研究现状

1.3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1.3.1研究方法

1.3.2本文的主要内容

1.4创新点与不足

1.4.1创新点

1.4.2不足

2.原料药超高定价规制现状及问题

2.1原料药超高定价规制现状

2.1.1行业监管现状

2.1.2反垄断规制现状

2.2 执法案件梳理及效果评估

2.2.1 执法案件汇总

2.2.2 执法效果分析

2.3 反垄断规制原料药超高定价的问题

2.3.1 原料药超高定价屡禁不止

2.3.2“不公平高价”条款规制原料药超高定价的可行性争议

2.3.3“不公平高价”条款适用难点

2.3.4原料药超高定价规制体系不完善

3.不公平高价制度域外经验借鉴

3.1 不同制度选择

3.1.1 规制模式

3.1.2 自由放任模式

3.2 价格认定方法

3.2.1 收益率分析法

3.2.2 成本加合理利润比较法

3.2.3 价格比较法

3.3 比较和借鉴

3.3.1 模式选择

3.3.2 价格认定方法

4.原料药超高定价规制建议与完善

4.1 反垄断法应当规制原料药超高定价

4.2 适用“不公平高价”条款的条件

4.3 完善价格认定方法

4.4 完善原料药超高定价规制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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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原料药属于药品的一种,受《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制。自2015年药品价格放开以来,我国原料药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情况。原料药价格的大幅上涨直接导致成品药价格的飙升以及一些重要药品的断供,影响药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原料药超高定价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它的规制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现有的原料药反垄断执法案例集中在对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限制等排他性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并没有遏制原料药行业的价格上涨。反垄断法是否应当规制超高定价行为,理论上存在着规制和例外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选择,在实践中,规制超高定价行为存在着如何判断价格“过高”等难题,这是本文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笔者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援用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的“不公平高价”条款直接对超高定价这种剥削性滥用行为进行垄断行为认定。本文以原料药执法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原料药超高定价规制现状,指出目前反垄断法规制原料药超高定价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关于规制超高定价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不公平高价”条款规制原料药领域价格上涨行为提供帮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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