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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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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1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1.2本文的研究意义

1.3研究现状与本文的创新之处

1.4本文的研究方法

2.1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

2.2注意义务

2.3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概念

3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

3.1 德国:内外注意义务说

3.2 日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说

3.3 我国: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说

3.4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内容的案例分析

4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4.1本质因素:注意能力

4.2工具因素:行业规范

4.3 限制因素:信赖原则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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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概念由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指监督者不仅应当认识到自己的失职行为会提高被监督者采取不法行为的风险,而且应当认识到没有建立与完善安全管理体制会引发危害结果,另一方面是指监督者应当自己或指示他人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监督者、建立与完善安全管理体制,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由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构成,监督过失结果预见义务的内容有:预判义务、考察义务、决定义务、遵守义务、审慎义务、结果回避意思形成义务。监督过失结果回避义务的内容是:事前防范义务、事中应急义务、事后挽救义务。  判断监督者的注意义务有三项标准:其一,应适用折衷说判断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首先按照一般人的注意能力推断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再根据监督者行为当时的注意能力来判断。其二,行业规范是判断注意义务的工具因素。其三,监督过失应当限制信赖原则的适用,因为信赖原则会纵容企业偷工减料、会增加公众受侵害的风险、会增加危险共同体的危险。

著录项

  • 作者

    毛嘉琪;

  •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暨南大学;
  • 学科 法学;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贾学胜;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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