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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研究——以黄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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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3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1.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2.行为人是否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

3.行为人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

二、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归责依据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1.监督过失概念的界定

2.过失理论对监督过失的影响

(二)监督过失中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免责事由

1.注意义务的内涵评析

2.注意义务的来源判断

(三)监督过失中注意义务违反的司法认定

1. 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2.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3.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黄某的注意义务评析

(二)黄某履行注意义务的期待可能性

(三)黄某是否履行了预见义务,该案是否可以适用信赖原则

(四)黄某是否履行了回避义务,是否导致“被允许的危险”升高?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更新执法理念,树立理性的执法观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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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由于监督者未尽监督管理职责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也不断涌现,因此,监督过失对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危害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司法实践中,监督过失的追责范围往往过大或过小,追责程度常常过重或过轻,这引发了司法界、理论界、新闻媒体甚至民众的不少怀疑与批评。由于监督过失中介入了第三人(被监督者)故意、过失或者无罪过的行为,导致监督者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被完全割裂,所以我们只能透过现象认真分析其本质,才能准确界定罪与非罪,这就导致追究监督过失责任人刑事责任十分复杂。注意义务作为监督过失中最核心的部分,在理论研究中涉及不多、相对比较薄弱,在实践中,种种因素的影响致使注意义务的认定出现诸多困难,譬如,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是什么、如何评价等等,这些都是理当予以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试图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支撑下,在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以笔者所在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为例,从新过失论的角度,对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内涵、理论根据、注意义务违反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针对信赖原则、期待可能性和“被容许发生的危险”理论在本案中的适用进行分析,得出研究结论,以期达到以小见大、服务司法实践的效果。
  全文除引言之外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1.7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简要介绍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阐明在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问题中所存在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是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归责依据。从监督过失的概念、理论基础的变迁及注意义务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重点阐述了注意义务中信赖原则的适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以及“被容许的危险”的理解,从而得出排除监督过失的免责事由,力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理论中寻求支撑。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运用以上理论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论证:从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来源分析得出本案被告人黄某具有法定的注意义务,但其基于信赖原则、期待可能性、“被容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而免责,得出其无罪的结论。
  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运用本文研究中得出的结论,认为实践中仅因为出现危害后果,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便追责的行为有失公平,应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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