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1 引言
2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概念及法律定性
2.1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概念界定
2.1.1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含义
2.1.2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主体
2.1.3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技术路径
2.1.4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常见形式
2.2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定性:价格歧视?价格欺诈?
3 “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3.1 从现有法律规定分析“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违法性
3.1.1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3.1.2 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3.2.3 侵害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3.2 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理论基础
3.2.1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公平原则
3.2.2 差异化定价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诚信原则
3.2.3 恶性逐利风气与市场交易秩序: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3.2.4 规制 “大数据杀熟”的价值目标:实质正义
4 “大数据杀熟”行为中消费者权利救济困境
4.1 对电商平台消费者保护不足
4.1.1 难以预防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过度获取
4.1.2 难以约束平台经营者的差异化定价行为
4.2 对被“大数据杀熟”的消费者权利损害救济不足
4.2.1 难以保障被“杀熟”消费者的退货需求
4.2.2 难以解决被“杀熟”消费者的损害赔偿问题
5 保护被“大数据杀熟”的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设想
5.1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5.1.1 明确监管主体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责任
5.1.2 强化经营者告知许可制度
5.1.3 约束平台经营者算法定价机制
5.2 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5.2.1 明确平台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信息及差异化定价的权利边界
5.2.2 完善平台经营者技术路径使用规则
5.3 保护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5.3.1 完善消费者纠纷网上解决机制
5.3.2 加重平台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5.3.3 完善专家陪审员参与庭审机制
6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独创性声明
学位论文数据集
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