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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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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此立法界定模式之下,胎儿的民事权益无疑无法获得妥善的保护。对于胎儿而言,应当肯定其归属于人类生命之个体,仅仅在发育程度上未能形成独立完全的人类生命体。完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可以实现对自然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因此长期以来包括法学界的社会各界均要求对涉及胎儿民事权益的相关立法予以修订,进而实现对胎儿民事权益的妥善保护。2017伴随着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施,民事立法首次提出应当在涉及遗赠、财产赠与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将胎儿与完全民事权益人同等对待。即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条款打破《民法通则》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完全否认,是我国为了维护胎儿权益作出的重大立法突破。但对于总则而言,其立法规定仅为一种原则层面的立法规定,即缺乏配套法律措施的保障,同时可操作性也较弱。因此在我国民事立法的修订与完善过程中,无疑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胎儿民事权益保障性立法。本文通过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理论探析、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不足,来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保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各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和现状分析,以此来完善我国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探讨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胎儿在生物学及医学生的定义来明确胎儿的法律定义,并通过分析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不同观点,总结各种观点的利弊。  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国家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域外国家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有着不同的界定,相关立法中对于其可以具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在研究中借助于比较分析,从而总结对胎儿权益保护最为合理的立法借鉴。  第三部分主要解读我国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借助于对《民法总则》为主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以及对相应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来说明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通过从立法上明确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探索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的保障性立法设定,最终助力于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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