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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摘要

cqvip:胎儿是自然人的起点,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是保护自然人利益的先决条件与基础。保护胎儿利益的关键就是使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使胎儿成为民事主体中的一种类型,从而使其有资格拥有民事主体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进而维护其利益。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是在继承方面规定了应该给胎儿的预留份。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做了修改,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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