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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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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0.1研究意义

0.2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0.2.1 文献综述

0.2.2 相关理论

0.3 研究方法

1.1.1 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行政契约

1.1.2 行政协议的产生

1.1.3 行政协议和行政行为

1.2 政府采购合同

1.2.1 政府采购合同概述

1.2.2政府采购合同的争议

1.3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1.3.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概述

1.3.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

1.3.3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

1.4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1.4.1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与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的区别 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与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协议都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私主体的权利免受公权力的侵害。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订立程序不同。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不需要通过招标等遴选程序选择协议签订人。二是相对人不同。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相对人通常为房屋所

1.4.2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产生

1.4.3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

1.5 其他行政协议的分析

2 行政协议纠纷解决中现状分析

2.1 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的问题

2.1.3 行政协议纠纷的概念

2.1.4 行政协议纠纷的性质

2.1.5 最高院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解释分析

2.1 行政协议的识别问题

2.2.2 行政协议的认定

2.2.3 行政协议认定的实践考察

2.3 行政机关诉讼权的问题

2.3.1 政府机关诉讼无门

3 域外行政协议相关理论及纠纷解决机制考察

3.1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协议

3.1.1 法国行政协议认定

3.1.2 德国行政协议的认定

3.2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协议

3.2.2 美国“行政协议”

3.2.1 英国“行政协议”

3.3 日本行政协议

3.4 域外借鉴

4 行政协议理论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

4.1 政府合同概念存在的合理性

4.1.1 政府合同概念

4.1.2 政府合同的类型与区分

4.2. 行政协议理论及纠纷解决的重构

4.2.1 行政协议理论重构

4.2.2 对于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机制

4.3 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新选择

4.3.1 唐仕国案分析

4.3.2 行政优益权行使限制

4.3.3 行政协议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优化

4.4 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应用

4.4.1 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

4.4.2 行政协议纠纷的类型

4.4.3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4.4.4 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机制

4.4.5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

4.4.6 其他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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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政府职能公共服务理念兴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选择通过协议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因此,近几十年来政府合同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政府合同数量增多的同时,政府合同争议也迅速增多。但由于政府合同定性不明确,在实践中会出现政府合同纠纷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情形,这将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这也是为什么2014年中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规定为行政诉讼受理的案件范围,也明确行政协议的救济途径。同时也是在立法上首次承认了行政协议的存在。经过五年的司法实践,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又将矿业权等国家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协议、政府与社会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为行政协议,并将其纠纷纳入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但在实践中除了法律明确将特定协议规定为行政协议外,还存在息讼息诉协议、项目(开发)协议、医疗保险协议、教育协议等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但这些协议出现纠纷进入诉讼中时需要对其性质进行识别,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庭法官与行政庭法官识别行政协议的标准不一样,这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除此之外还会出现行政机关诉讼无门的现象,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中,会出现由于测绘面积的错误导致多支付给相对人补偿款,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但行政机关既不能适用行政优益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又不能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本文贡献和创新在于,第一,完善行政行为理论,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协议行为,其中行政协议行为包括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第二,提出政府合同概念,笔者认为政府合同是指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既包括行政协议又包括民事合同。第三,重新定义行政协议概念。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达成的直接关乎公民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合意。第四,优化行政协议非诉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明确规定政府决定征收征用时,要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并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监督。;完善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制度。扩大行政诉讼诉前调解的范围,建立调解员遴选制度,明确规定调解程序。;增加行政仲裁的特殊制度。制定行政协议仲裁的特殊规则,对行政协议的仲裁进行公开,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监督防止损害公民生存利益或国家重大利益、建立仲裁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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