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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挑选法院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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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选题背景

1.1.2选题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2国外研究现状

1.2.3研究现状总结

1.3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

2.挑选法院概述

2.1挑选法院的定义

2.1.1从自然法院角度定义

2.1.2从原告动机角度定义

2.1.3从结果角度定义

2.1.4本文对挑选法院的定义

2.2挑选法院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2.2.1挑选法院与选择法院的概念辨析

2.2.2挑选法院与法律规避的概念辨析

2.2.3国内挑选法院与国际挑选法院的概念辨析

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挑选法院现象分析

3.1当事人挑选法院的行为方式

3.2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客观动因

3.2.1地域管辖规则存在漏洞

3.2.2司法实践中对漏洞条款的适用存在分歧

3.3当事人挑选法院的主观动因

3.3.1诉讼成本

3.3.2司法地方保护假定

3.3.3法院的审判水平与判决倾向

3.4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3.4.1挑选法院的合法性

3.4.2挑选法院的合理性

3.5挑选法院的弊端分析

3.5.1部分法院案量陡增

3.5.2增加被告应诉成本

3.5.3引发管辖分散与混乱

3.5.4妨害专利保护制度

4.挑选法院的现有规制方式及缺陷分析

4.1挑选法院的现有规制方式

4.1.1挑选法院的事前防御——立案前对管辖依据的审查

4.1.2挑选法院的事后救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4.1.3挑选法院的长效对抗——管辖集中化与机构专门化

4.2现有规制方式的缺陷分析

4.2.1管辖依据审查标准较低且未作实质审查

4.2.2被告管辖权异议空间较小且重视程度不足

4.2.3专利案件审判人员专业化程度不足

5.弥补挑选法院规制缺陷的建议

5.1明确相关地域管辖条款中的争议表述

5.1.1明确“侵权行为地”含义范围

5.1.2明确“信息网络侵权”含义范围

5.2规制滥用争议管辖条款的挑选法院行为

5.2.1诉前管辖依据审查标准的重构

5.2.2重新审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5.3建立健全专利案件专业化的审判机制

5.3.1审判专业化途径分析

5.3.2 “技术法官”制度的运用

5.3.3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

6.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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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爆发式发展,给传统地域管辖规则带来巨大挑战。现有专利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对侵权行为地是否包含“网购收货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等管辖连接点,并未在相关法条中予以明确。因此,不同法院对“网购收货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能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在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学界对此也未形成共识。管辖规则漏洞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无形中为当事人“挑选法院”创造巨大空间。虽然“挑选法院”在域外民事诉讼中被学者研究较多,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近年来专利产业的迅猛发展,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的节节攀升,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使该问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愈发明显。在涉及网络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挑选法院”逐渐成为专利权人起诉时的惯用诉讼策略。专利权人往往利用上述具有争议的管辖连接点来挑选法院,其通常遵循固定的行为模式:通过网络向侵权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将其住所地或者任意指定地点作为收货地用于签收侵权产品,而收货地通常位于被挑选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因此许多倾向于认定侵权行为地包含“网购收货地”等管辖连接点的法院,就成为专利权人挑选的目标法院。  之所以存在“挑选法院”现象,是因为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诉讼成本投入可能会有差异,诉讼结果可能也会有所差别。因此作为诉讼中“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专利权人通常会在数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对其最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来满足其诉讼利益最大化的需求。鉴于我国各个地区法院对国内案件的审理,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上较为一致,不存在美国各州之间因法律适用差异而产生的“挑选法院”现象。因此,国内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挑选法院,更多基于减少诉讼成本、规避可能存在的地方司法保护、给对方当事人制造“诉讼麻烦”等动机。同时专利案件技术复杂且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使得不同地区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在审判能力上存在一定差距,专利案件判赔数额确定较难且各个地区法院的标准也不一致,“类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权人为寻求更为专业的审理法院、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实现其诉讼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挑选法院”策略也在情理之中。又因在网购收货地及其住所地起诉的便捷性,使得这一诉讼策略逐渐为专利权人所滥用,造成不同地区法院的案量分布极不均衡,部分法院案件审理压力极大,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与案件审判质量。同时这种“刻意挑选”使得原本依照一般管辖原则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成为受诉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收敛性和稳定性也会产生极大破坏。  为更好地研究与解决该问题,本文以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探究管辖规则漏洞、司法实践的分歧、当事人的主观动因、“挑选法院”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弊端、规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笔者通过分析得出,地域管辖规则漏洞和专利案件审判水平差异是“挑选法院”现象泛滥的根本诱因。而诱因背后的法理在于法律在此问题上的缺位,使得专利权人挑选法院时“有机可乘”。专利案件审判水平差异促使很多专利权人挑选法院的意愿更加强烈。因此只有弥补地域管辖规则的不足之处、提升专利案件管辖法院的审判水平才能有效应对。对于该问题的规制对策,本文提出四点建议,其一,由最高法明确专利诉讼地域管辖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其二,完善管辖依据诉前审查机制。其三,重新审视对待被告管辖权异议的宽容度。其四,建立健全“技术法官”和“技术调查官”制度。这些对策能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实践的重要参考,是“挑选法院”问题源头治理的必由之路。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效填补该领域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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