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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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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问题。由于保险业具有公共性、准公共性和社会公益性,因此,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是一个公共治理问题。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传统金融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治理低效和治理危机,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理论和模式亟待重构。重构基于以下环境分析:第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当代社会治道的变革和治理结构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将部分被公共治理模式所取代。第二,中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和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双转型阶段”,公共事务管理需要社会治理的参与,解决“社会公域”的治理问题。第三,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趋势不可逆转,金融风险的传递明显加快,需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治理体系,引入社会性治理机制和模式。  公共治理理论是顺应后金融危机时代公共事务管理环境变迁的一种新理论、新模式。研究认为,社会性治理作为公共治理的重要机制,是公共治理理论和模式的核心意涵。社会性治理机制作为日益上升的第三方力量,能够突破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有助于克服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机制的“双失灵”问题,解决日益凸现的政府管理危机,提高保险治理效能。论文分析了社会性治理的机制、要素和工具,提出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善治目标和基本原则。立足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主要国际趋势,进而对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机制嵌入、功能协同、体制优化、管制改革等重点问题作了具体研究。  保险业社会性治理机制具有特定的内在运作机理。具体可以从组织和个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个体的可信承诺机制,包括:信用机制、道德伦理机制、激励机制、利益贴现机制等;二是组织运行机制,包括:公共参与机制,组织合作机制,公共激励机制,公共裁决与监督机制等。保险业公共治理体系中各个社会性治理机制之间是平等的互补、相容、合作的关系,治理机制的功能协同可以形成协同治理优势。实现“保险善治”目标,需要对各种政府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治理机制进行功能协同和整合,实施“整体性治理”。保险业社会性治理机制的协同运行,关键是政府进行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推进公共治理体制变革,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元治理”作用。  保险业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构建宏观与微观模式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模式”。一是从宏观上构建由政府、市场、社会、全球等4个基本公共治理机制共同参与的“宏观性多元治理模式”;二是从微观上构建一个由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公民自组织、民众、公民运动等多层次社会性治理主体构成的“微观性多元治理模式”。保险业多元治理模式是一个多元参与、开放包容、合作协同的“网络化治理结构”,这一模式的构建,需要将社会性治理机制有机嵌入治理结构,并从制度与机制上构建4大支持系统,分别是:组织支持系统、内容支持系统、网络支持系统和法制支持系统。  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性建构,论文还研究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和法律规制问题,提出法治化是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向。在考察英、美、德等国的保险法治化演进规律和法律规制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险法治化演进的主要趋向。并且针对我国保险法治化现状和目标,提出保险业治理法治化的要义及实现途径。  本论文关于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所作的研究,对于拓展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理论视野,推进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变革,促进保险业走出金融危机,有效治理“保险乱象”,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保险善治”具有现实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著录项

  • 作者

    石富覃;

  • 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

  • 授予单位 兰州大学;
  • 学科 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
  • 授予学位 博士
  • 导师姓名 刘志坚;
  • 年度 201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保险业,公共治理,多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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