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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中“避风港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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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避风港规则”最早由美国立法规定,是一条专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量身打造的免责条款。其目标是平衡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和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于2000年被我国法律吸收借鉴并取得了瞩目成绩,尤其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以及满足人民大众网络文化需求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法律移植技术、行业发展程度和民众版权意识等原因,“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法条现状和具体适用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有关“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相对分散,在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中都有表述,互相冲突的条款也不鲜见。基本内容方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过少已经无法涵盖新时代下涌现的新类型。在“通知-删除”这一重要规则中存在更多不足:一是对“合格通知”的认定标准不明;二是对不完整通知的效力和救济方法未有规定;三是操作性不强导致权利人更愿意绕过“通知-删除”程序选择提起诉讼。另外,“反通知”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避风港规则”未能发挥更好作用。  通过与域外法律的比较,暴露出我国“避风港规则”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在借鉴他国成熟法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版权保护现状和互联网公司运作中的实际情况,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的完善路径主要有:进一步将“避风港”的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尽可能包括所有与网络版权侵权有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合格通知”的相关规定,灵活界定“合格通知”的合格标准,明确“不合格通知”的效力和救济途径。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健全“反通知-恢复”规则,将“反通知”的发送时间规定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之前,建设完善的网络用户维权保障机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反通知”之后拒不恢复被删除的作品的法律责任,弥补该规则缺乏法律后果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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