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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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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商业秘密权滥用及其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商业秘密权及其滥用的构成要件

1.商业秘密权的界定

2.商业秘密权滥用的构成要件

(二)滥用商业秘密权行为涉嫌垄断的表现形式

1.垄断协议

2.价格、区域限制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滥用诉讼权

(三)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必要性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保障企业公平竞争权

3.平衡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

4.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与垄断行为具有同构性

二、我国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

(二)我国商业秘密权滥用规制的不足

1. 缺少以反垄断法为主导的规制立法

2.缺乏滥用商业秘密权的反垄断法认定标准

3.集中于原则性规定,缺少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4.缺少量化标准以及“合理原则”的适用

5.程序法的支持力度不够

三、我国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对策

(一)细分滥用行为的规制类别

(二)制定规制章程及可操作条款

(三)配套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判定标准

1.确认商业秘密权滥用的法律构成

2.确定商业秘密权滥用的损害赔偿要件

3.量化构成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判定标准

(四)明确执法机构责任及权限

(五)专业法院管辖,突出案例指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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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了研究。随着商业秘密权保护水平的不断强化,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之后,商业秘密权滥用现象也随之出现。所谓商业秘密权滥用,是指权利人以权利行使为手段,损害国家、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商业秘密权滥用最为典型的表现则为商业秘密权的垄断。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出现是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宗旨相抵触的,也损害了他人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权的滥用的规制。在我国,商业秘密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鼓励创新上,是一种法律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予以保护的制度。同时,商业秘密权滥用之所以可以运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其缘由既在于该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也在于商业秘密权滥用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我国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力等问题。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商业秘密权滥用的规制立法和实践形成了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和以反垄断法为商业秘密权滥用规制的主要规则的经验。我国应当通过明确商业秘密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确立我国商业秘密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原则,实现反垄断执法机制与商业秘密滥用规制的衔接,强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权,为执法者提供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权滥用规制制度。

著录项

  • 作者

    周燕;

  •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类)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杨仕兵;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商业经济,反垄断法,秘密权保护,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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