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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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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本文的选题依据

1.1.2 对本案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2文献综述与切入要点

1.2.1与本案有关的文献综述

1.2.2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1.3主要的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1.3.1 研究方法

1.3.2论文框架

第 2 章 基本案情介绍与争议点

2.1基本案情

2.2法院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2.2.1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2.2.2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2.2.3山西省高院再审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2.2.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2.3案件审理判决中的争议点

2.3.1《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

2.3.2《借款合同》中约定是否属于流质条款

2.3.3朱俊芳对涉案房屋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 3 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3.1 涉案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3.1.1抵押权说

3.1.2后让与担保说

3.1.3经公示的以房抵债--不动产让与担保

3.1.4未经公示的以房抵债--代物清偿预约

3.2涉案合同关系的规范分析

3.2.1相关法律规定

3.2.2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

3.3涉案合同关系类似裁判对比分析

3.3.1同类型案件对性质认定的裁判态度

3.3.2同类型案件裁判分析

3.4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应构成不动产让与担保关系

3.4.1《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为担保《借款合同》

3.4.2《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借款合同》形成有效的担保

3.4.3《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构成不动产让与担保

3.4.4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定义的审视与建议

第 4 章 《借款协议》约定是否属于流质条款

4.1流质条款认定的学理分析

4.1.1流质条款的限缩、解禁与禁止

4.1.2从立法目的理解流质条款

4.1.3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不适用于流质条款

4.2流质条款认定的规范分析

4.2.1相关法律规定

4.2.2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

4.3《借款协议》约定是否属于流质条款类案裁判对比分析

4.3.1同类案件对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属于“流质条款”的裁判态度

4.3.2同类案件裁判分析

4.4涉案《借款合同》相关约定不属于流质条款

4.4.1从流质条款立法目的角度分析《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4.4.2从本案中合同关系角度排除对流质条款的适用

4.4.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使其划清与流质条款的界限

4.4.4对流质条款在此类案件适用情况的审视与建议

第 5 章 朱某对涉案商品房应否有优先受偿权

5.1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应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学理分析

5.1.1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与定义

5.1.2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不适用优先受偿权

5.2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应否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范分析

5.2.1相关法律规定

5.2.2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

5.3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适用优先受偿权类案的裁判分析

5.3.1同类案件对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

5.3.2同类案件裁判观点分析

5.4本案朱某对涉案商品房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5.4.1不同合同关系定义下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5.4.2本案中的担保关系不具备担保性质的优先受偿权

5.4.3本案中的担保关系不因相关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5.4.4对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审视与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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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房抵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直接约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方式来担保、冲抵相关债务,法院对该类以房抵债案件的裁判观点迥异,理论界对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朱俊芳诉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该类案件的经典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的关系认定、《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否构成流质条款、朱俊芳对涉案商品房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三个方面。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两个合同的关系并不属于后让与担保、抵押权泛化,应当将不同情况下合同的关系进行区分认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商品房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等,那么该些带有公示性质的行为实则让与了债权人形式上的所有权,使得该标的物的转移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合意,构成了不动产让与担保;若仅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未进行商品房备案登记或预告登记等,则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视为借助买卖合同的形式,实则是为了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具备买卖房屋的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则构成了代物清偿预约;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并不属于流质条款。首先嘉和泰公司并不属于流质条款中瑕疵意思表示的债务人,其次在客观效果上,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并未损害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再次由于我国并未建立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法,借用该种方式进行约定的担保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朱俊芳作为担保权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朱俊芳对涉案商品房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受偿性,同时也不存在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方法将其对抗性和支配性公知于众,且无相关法律规定授予其优先受偿权。

著录项

  • 作者

    黎玥;

  •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远明,黄俊峰;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制,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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