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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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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 言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创新点与不足

1.4.1创新点

1.4.2不足之处

2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概论

2.1环境保护税的含义与功能

2.1.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

2.1.2 环境保护税的功能

2.2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概念

2.3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选定因素

2.3.1复杂多变的环境污染影响税收政策

2.3.2环境保护税征税技术

2.3.3国家经济政策

2.3.4与相关环境保护税种的协调问题

2.4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实践模式

2.4.1融入型模式

2.4.2独立型模式

3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立法选择及其主要问题

3.1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立法选择

3.1.1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应然与实然关系

3.1.2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立法模式的选择

3.1.3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范围的选择

3.2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征税税目狭窄

3.2.2 地方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自主增加权受多重约束

3.2.3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不符立法宗旨要求

4域外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的考察

4.1 美国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考察

4.1.1 美国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历史沿革

4.1.2 美国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范围

4.2 英国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考察

4.2.1 英国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历史沿革

4.2.2 英国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范围

4.3 丹麦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考察

4.3.1 丹麦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历史沿革

4.3.2 丹麦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范围

4.4 域外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征税对象设计的启示

4.4.1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多元化

4.4.2 以立法目的序位协调与相关环境保护税种的关系

4.4.3 结合国情考虑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实践模式

5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有限扩张建议

5.1 征税对象有限扩张之义

5.2 完善污染排放税目的建议

5.2.1 污染排放税目定位

5.2.2 污染排放税目范围

5.3 扩张污染产品税目的建议

5.3.1 污染产品税目定位

5.3.2 污染产品税目:以消费税为基础

5.3.3 污染产品税目:以污染产品来源为考虑

5.3.4 污染产品税目范围

5.4 扩张生态保护税目的建议

5.4.1 生态保护税目定位

5.4.2 生态保护税目范围

5.5 扩张二氧化碳排放税目的建议

5.5.1 二氧化碳排放税目定位

5.5.2二氧化碳排放税目的税制设计

5.6.1第一阶段:污染排放税目与二氧化碳排放税目课税

5.6.2第二阶段:污染产品税目课税

5.6.3第三阶段: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税目课税

5.7征税对象扩张过程中凸显地方立法自主权的建议

6结 论

参考文献

附 录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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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18年1月1日,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表明我国开始直接采取税收经济手段解决环境污染,而不再是简单通过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间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也标志着实施了大约40年的排污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借鉴绿色税制来解决我国环境问题。但我国绿色税制改革刚起步,如何才能真正发挥绿色税制改革的成效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存在范围狭窄、税目不明确,以及税基较小等问题。在此情形下,探讨《环境保护税法》的改进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是否有显著成效及是否能够促进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其关键点是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范围界定。因此本文以我国独立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范围为研究对象,意图使环境保护税能够填补当前我国绿色税制的不足之处,最终形成以独立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的生态税收体系,真正发挥促进我国环境有效保护的作用,进而实现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这正是本文的写作启发点和目的。  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概论。该部分首先介绍环境保护税的含义与功能,其次阐述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概念,接着分析影响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确定的相关因素,最后阐述环境保护税的实践模式,为下文针对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范围的改革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支撑。  第二部分: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立法选择及其主要问题。一方面从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应然与实然关系、征税对象实践模式及具体税目范围选择来探讨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范围的现实选择,另一方面结合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点评,为下文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范围做好铺垫作用。  第三部分: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域外考察。该部分选取美国、英国及丹麦三个国家为成熟绿色税制代表,研究域外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历史沿革及范围。通过研究域外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发展历史及范围,为下文探讨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有限扩张及动态趋势提供域外经验启示。  第四部分: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有限扩张建议。该章节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有限扩围之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针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范围狭窄、体系不科学化及不符合立法宗旨要求,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范围的建议,该建议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张现有的污染排放税目,二是增加污染产品税目,三是增加生态保护税目,四是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税目;第三部分是基于上述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范围研究,进一步提出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分阶段式扩张的建议;第四部分提出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在有限扩张改革过程中如何凸显地方立法权的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雷鸣;

  •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

  • 授予单位 重庆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晴;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法,征税对象,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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