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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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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选题研究现状

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的渊源:隐私权

第一节 近代社会权利框架中的隐私权观念

第二节 美国早期的隐私权观念

第三节 美国隐私权作为独立权利产生

第二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开端:隐私权的普通法保护

第一节 普通法上隐私权理论的提出:沃伦和布伦代斯的《论隐私权》

第二节 美国普通法对隐私权保护的拒绝与确立

第三节 普通法对隐私权保护理论的发展

第三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中的宪法适用

第一节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宪法依据

第二节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援用宪法的背景

第三节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范围

第四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强化及法律冲突的协调

第一节 立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第二节 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第五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中的司法能动主义

第一节 自由主义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形成

第二节 司法对总统权力的约束

第三节 沃伦法院对个人信息权的守护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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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也是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先驱,其对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具有悠久的历史。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过程中,法官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渊源于隐私权的普通法保护。自由主义精神和权利观念对美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早期隐私权理论所要求保护的私人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正是追求个人自由与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公民个人自由权的内容。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对公民私生活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在隐私权理论基础上进行的。  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的文章《论隐私权》中,第一次出现了“隐私权”概念,指出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普通法的一个古老原则,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重新界定权利保护的范围正是普通法永葆生机活力的原因。新的技术发明使得私人领域被侵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而隐私权包含人格尊严的内容,所以公民的隐私权也应得到保护。这一理论为后来法院援用普通法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提供基础。  早期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要保护的范畴,在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只有当隐私权所涉及的财产利益遭到侵犯时,司法才会援用侵权行为法对公民进行救济,而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主要是赔偿经济损失,所以,这事实上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有形财产权,公民的人身权利仍未被充分保护。直到1905年佐治亚州的“帕斯维奇案”,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援用普通法不仅保护了古老的财产权,而且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这才标志着隐私权成为普通法上的一种权利。  第二次工业革命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对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20世纪60年代,“权利大爆炸时代”到来,人们开始要求对自己的信息自主决定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认为能够自己决定自己信息的权利是自由的前提和应有之义。但当时司法界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仅限于援用普通法的侵权行为法,当时的宪法修正案也只是保护私人住宅不受侵犯,对于非物理空间上的隐私则被忽略了。传统的隐私权很明显无法满足公民对权利的需求,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脚步,也为了实现公民的信息自由,美国对个人信息权实现了从消极保护到积极保护的转变,个人信息权成为了传统隐私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美国,个人信息权主要包括两类,即 “个人信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注重公民对自身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权利。由于妇女的权利长期被限制在家庭婚姻等领域,而婚姻自主和生育自主等这些问题无疑是很敏感的话题,后来,妇女呼吁这些权利的运动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直接因素。“1965年格里斯沃尔德案”具有里程碑作用。当时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运用“晕影理论”解释道:尽管宪法没有清晰规定出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条文,然而宪法的宗旨映射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法院认为,个人信息权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应该保护的范畴。这种解释增加了宪法修正案原有的内涵,从此将个人信息权上升为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个开放性的权利,包括公民在“罗伊案”中取得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和“沃伦案”中取得的个人信息隐私权这两个大的方面,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拓展。  20世纪70年代形成了以《隐私权法》为核心的立法保护体系,加强了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援用这些法律作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依据。  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过度保护,使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之间产生了冲突情形: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产生冲突。美国开始发挥法律对司法的辅助作用协调这些冲突,通过立法为司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在“1989 年记者委员会案”中,法院采取了同时兼顾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二者关系的方法和技巧:利益衡量方法,解决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这二者之间的矛盾。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发展史也是一部法院发展史。司法能动主义助推了法院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守护。从法官援用普通法进行司法保护的阶段,罗伯森案法官拒绝保护原告的隐私权,到帕斯维奇案法官确立公民隐私权受保护,再到格鲁斯沃尔德案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开始适用宪法保护公民权利,使得个人信息权成为宪法理应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最终都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审判活动实现的,在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过程中,司法能动主义逐步成为了法院司法工作中的重要哲学。法官通过司法审判手段,积极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实现了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促进了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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