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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强制执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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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四、相关概念辨析

第一章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强制执行的现状

第一节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的意涵

第二节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强制执行的路径

第三节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强制执行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强制执行的反思

第一节 既有强制执行路径的分析

第二节 强制执行主要问题的原因剖析

第三章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强制执行路径的适用

第一节 比较法视阙下的执行路径参考

第二节 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的提出

第三节 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的证成

第四章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强制执行路径的完善

第一节 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 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的实践探索

第三节 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的制度保障

结语

一、核心观点总结

二、创新之处

三、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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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行政协议而言,其具有 “行政性”以及“协议性”的双重属性,在行政机关违约危及行政协议相对人利益时,行政协议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在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应采取何种救济渠道,现有法律并没有给出妥善的解决之道。本文以此为题进行研究,共有以下四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明晰相关概念及立法现状。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相应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签署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协议性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预期违约、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等。依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对于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之后的救济渠道大致分为诉讼以及非诉两种:其中,诉讼救济渠道虽有条文规定,但诉讼性质模糊;非诉渠道的现有规定缺乏确定性,语焉不详,不能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当前立法中仍未提出可行且有效的解决途径,实践中对于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时所采取的救济途径也未能统一。  第二个维度,分析实践现状并对其进行反思。首先,在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后我国主要有民事诉讼以及行政法领域内的两种强制执行路径。行政协议本质在于用协议方式来完成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不具备对行政行为的审理权限,且同为行政协议的纠纷,因起诉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会使行政协议的性质再次陷于混淆不清的状态,故而对民事诉讼领域内的强制执行路径进行否定,适用行政法领域内的强制执行路径。其次,因非诉强制执行模式更具有中立性以及权威性,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故对于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情形多适用非诉强制执行模式。然而由于执行名义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混乱,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作出行政决定,以此作为强制执行名义进行非诉强制执行;二是直接将行政协议作为执行依据进行非诉强制执行;三是作出催告书将行政协议转换为行政行为进而进行非诉强制执行。出现此三种执行方式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之辨,行政协议并不当然地具备强制执行力,在对行政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时应考虑到公益与私益的合比例保护,注重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最后,对三种非诉强制执行方式进行考察分析:作出行政决定进行强制执行的方式存在法律适用缺位,协议审查力度削弱,行政职能效率低下的弊端;直接依据行政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存在行政协议法律属性上认知偏颇,行政协议执行名义于法无据的缺陷;催告书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属于程序意义上的行为并不能作为非诉强制执行的执行名义,作出催告书将行政协议转换为行政行为进行非诉强制执行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第三个维度,探寻妥善统一的非诉强制执行方式。在比较法视阙下借鉴域外关于行政协议的制度规范。以德国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制度设计为蓝本,构建起我国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的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制度。即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在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情形下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非诉强制执行的条款,此条款在内涵实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形式上类似于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的提出在构建关于行政协议的相关制度以及行政法实务领域均具有重大意义:其确保了行政协议目的的顺利实现,防止行政协议中优益权的滥用与怠用,展现了行政协议中的契约精神;统一了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情形下的强制执行路径,规范了强制执行的程序,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层面契合宪法人民主权原则以及行政法平衡论的要求。此外,在理论层面,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提供了恰当的执行名义,符合行政协议的双阶过程,并未违反行政法上职权法定原则,与现有的行政法理论逻辑自洽;在实践层面,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便于行政协议相对人清醒认知自身义务,提前衡量行政协议的风险成本,强化履约意识,避免矛盾扩大,及时止损,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个维度,拓展行政协议非诉强制执行的制度实施。在立法层面完善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时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的法律适用规定;在实践层面,强制执行过程中适用“裁执分离”的模式,由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制度保障层面,优化审查方式,确保审查标准客观明确,对审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听证审查以及赋予被执行人申请复议权等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在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情形下,适用非诉强制执行路径更为适宜。但因非诉强制执行实践中操作混乱且现有的三种类型皆有缺陷,故而在现有的非诉强制执行基础上参考域外相关制度设计提出自行约定非诉强制执行的方式,以期在平衡公共利益与行政协议相对人私益的同时,保障行政协议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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