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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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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国际追逃追赃行动力度的不断加强,目前为止已经颇有成效。根据统计,我国2015年从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共863人,2016年从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共381人,2017年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共3866人。而在境外追逃行动中,量刑承诺制度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凡是通过引渡追回的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涉及到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达成的量刑承诺。这一现象是由于国际法主体间法律制度特别是刑罚制度的差异性造成的,而量刑承诺制度的适用恰好解决了此问题,也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提供了引渡的桥梁。该制度不仅仅促进了我国境外追逃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有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然而,迄今为止,量刑承诺制度在我国仍然未受到足够重视。  自2000年《引渡法》开始施行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就没有对量刑承诺进行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规定,只是在一个法律条款中隐含了量刑承诺制度的存在及其适用,这将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引渡法》法律位阶较低,存在量刑承诺制度在适用时被高位阶法律取代的可能性;对量刑承诺的部分内容未予以明晰,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导致该制度适用困难;量刑承诺制度缺乏法定程序,没有一套完整的实施体制及实现机制,如启动、审判、执行等程序,这也会导致其在实践中适用困难;上下级法院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死刑不引渡原则、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可能会导致个案审理结果与我国对被请求国作出的量刑承诺存在差别;与被请求国之间缺乏引渡条约或者协议会导致被请求国拒绝向我国引渡犯罪嫌疑人。这一系列的问题最终会导致量刑承诺制度形同虚设。  结合我国国情和量刑承诺制度适用的实际情况,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完善路径主要有:重视《引渡法》,在条件成熟时提高其法律位阶;明确量刑承诺中尚未明晰的内容;建立法定的量刑承诺程序,如启动、审理、执行、抗诉、复核等程序;弥补审判结果与量刑承诺之间的差距;抓住机遇与其他国际法主体签订引渡条约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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