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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执行要件的认定——以伍某诉杨某执行异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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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研究背景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3、学界研究现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1、研究目的

2、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四)难点与创新点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1、原告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

2、原告对涉案房屋主张的权利是否属于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案件评析

(一)本案不应认定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1、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够排除执行的所有权类型

2、原告伍某不符合所有权取得方式中的善意取得

(二)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类型

1、能够排除执行的用益物权类型

2、能够排除执行的担保物权类型

3、排除执行的合法占有状态

4、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类型

(三)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主张排除执行的要件分析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三、思考与建议

(一)思考

(二)建议

1、明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所应包含的权利

2、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司法适用建议

3、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执行的认定方法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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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提高执行效率时兼顾执行的正确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将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够排除执行的标准规定为“案外人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该规定较为模糊,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本文以伍某诉杨某执行异议案为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1、伍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2、伍某主张的权益是否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通过结合法律与法学理论进行分析、探究,以权利类型化为视角,对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认定,得出结论:除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有容忍义务的共有和留置权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部分特殊债权,如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承租人的租赁权、以房抵债协议债权人的权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的债权等,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包含的权利。本案伍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且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能以善意取得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伍某已于法院查封前,与熊某达成买卖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对房屋已合法占有且主观上对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债权因法院查封行为受有损害又无容忍义务,基于生存利益优先原则及对其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应认定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最后,以本案为例,从平衡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思考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执行的认定方法,重点分析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主张排除执行的构成要件,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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