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绪论
(一)研究背景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3、学界研究现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1、研究目的
2、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四)难点与创新点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1、原告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
2、原告对涉案房屋主张的权利是否属于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案件评析
(一)本案不应认定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1、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够排除执行的所有权类型
2、原告伍某不符合所有权取得方式中的善意取得
(二)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类型
1、能够排除执行的用益物权类型
2、能够排除执行的担保物权类型
3、排除执行的合法占有状态
4、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类型
(三)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主张排除执行的要件分析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三、思考与建议
(一)思考
(二)建议
1、明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所应包含的权利
2、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司法适用建议
3、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执行的认定方法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西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