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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修辞学与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基本理论
(一)修辞学概述
1.从古典修辞学到新修辞学的演进
2.我国修辞学内容
(二)裁判文书可接受性概述
1.可接受性是什么
2.可接受性与修辞学的渊源
3.裁判文书可接受性内容:合理性、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的统一
本章小结
二、修辞学理论对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推动
(一)听众理论为裁判文书指明受众范围
1.听众理论基本内容
2.裁判文书受众分析
(二)交流——获得裁判共识的前提
1.从劝服到沟通的转变
2.沟通是获得裁判共识的途径
(三)法律修辞方法——形式到内容接受
1.法律修辞形式技艺——表达到理解
2.法律修辞内容论证——理性到可接受
本章小结
三、我国裁判文书与可接受性相抵牾的情形分析
(一)裁判文书形式不规范问题突出
1.裁判用词不规范
2.裁判叙述详略不当
(二)裁判文书内容的论证说理薄弱
1.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2.法律适用未作说明
本章小结
四、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修辞学进路
(一)法律修辞技艺层面加强裁判叙事修辞
1.叙事逻辑可接受性
2.叙事修辞可接受性
(二)法律修辞论证层面注重论证说理
1.裁判过程的可接受性
2.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