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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学视域下裁判文书可接受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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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修辞学与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基本理论

(一)修辞学概述

1.从古典修辞学到新修辞学的演进

2.我国修辞学内容

(二)裁判文书可接受性概述

1.可接受性是什么

2.可接受性与修辞学的渊源

3.裁判文书可接受性内容:合理性、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的统一

本章小结

二、修辞学理论对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推动

(一)听众理论为裁判文书指明受众范围

1.听众理论基本内容

2.裁判文书受众分析

(二)交流——获得裁判共识的前提

1.从劝服到沟通的转变

2.沟通是获得裁判共识的途径

(三)法律修辞方法——形式到内容接受

1.法律修辞形式技艺——表达到理解

2.法律修辞内容论证——理性到可接受

本章小结

三、我国裁判文书与可接受性相抵牾的情形分析

(一)裁判文书形式不规范问题突出

1.裁判用词不规范

2.裁判叙述详略不当

(二)裁判文书内容的论证说理薄弱

1.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2.法律适用未作说明

本章小结

四、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修辞学进路

(一)法律修辞技艺层面加强裁判叙事修辞

1.叙事逻辑可接受性

2.叙事修辞可接受性

(二)法律修辞论证层面注重论证说理

1.裁判过程的可接受性

2.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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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接受性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的人文学科概念,是人的内心世界对外界现象或行为的一种心理上的倾向和认可。修辞学理论作为可接受性理论的来源之一,两者是源与流的关系。新修辞学理论中的听众理论,强调以听众为本位,以听众利益为核心,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考虑听众意见,寻求共识起点,形成可以为听众接受的结论,其中以修辞论证方法作为实现可接受性的途径。面对当前我国裁判文书社会可接受性程度不高的问题,以修辞方法作为提高裁判文书社会可接受性的路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针对当前我国裁判文书出现的形式不规范、说理不充分、叙事缺乏逻辑性的问题,一方面以修辞学的形式技艺提高裁判文书的形式规范性,叙事的逻辑性;另一方面通过修辞论证方法,宏观上在审判者、控辩/原被告双方寻找共识起点,平衡三方关系,采纳双方意见中的合理因素,提高裁判过程的可接受性。审判者形成司法判决的过程中,除遵循法律规则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利益衡量、价值关注等因素,以寻求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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