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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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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自侦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保障概述

(一)自侦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保障的立法沿革

1.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

2.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3.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二)自侦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保障的必要性

1.人权保障

2.控辩平等

3.程序正义

4.提升侦查水平

二、自侦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保障的现状

(一)立法层面

1.“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认定标准模糊

2.救济无门的制度困境

(二)实践层面

1.缺乏系统的实施细则

2.自侦案件数量的现实压力

3.解除会见限制规则虚置

三、自侦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保障不足的原因剖析

(一)人权保障观念淡薄

1.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

2.自侦案件本身特殊性的影响

(二)法律规定存在疏漏

(三)救济途径缺乏

(四)律师行业本身问题

1.律师主体参差不齐的业务水平

2.律师职业伦理观念的淡薄

3. 律师行业管理松散无序

四、自侦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提升人权保障理念,构建法治环境

(二)完善律师会见制度,强化人权保障

1.明确律师会见的内容和界限

2.对律师会见权的合理限制

(三)构建完善的救济途径,防止权力滥用

1.允许辩护方启动抗告

2.增设程序法官

3.增设复议复核程序

(四)强化律师业务素养,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1.健全律师人才培养机制

2.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与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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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所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以及辩解理由。律师的会见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好地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司法的公平公正和人权保障也更得到了体现。1979年我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律师享有会见权。在随后的33年里,《刑事诉讼法》共经历了两次大的修订,每次修订都强化了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在这期间,《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其中对保障律师会见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2015年最高法等五部门更是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内容和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定。
  虽然,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与保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但是由于自侦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相较于其他案件,律师在自侦案件中会见权的实现与保障仍是阿喀琉斯之踵。因为自侦案件的特殊性,据以定罪的证据主要就是口供。律师在侦查阶段便介入会见,将大大提高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同时,贪污贿赂案件大多都是窝案,往往牵涉众多,律师会见很可能导致案件侦查线索暴露,致使其他同案犯逃脱法律制裁。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的会见存在着天然排斥之感。同时检察机关独揽自侦案件的侦查、立案、起诉、监督和受理司法救济等诸多权利,导致律师会见权利受到其侵害时救济无门。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自侦案件中会见权的实现和保障问题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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