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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贿赂犯罪律师会见权现状
(一)律师会见情况分析
(二)律师会见带来的影响
二、我国贿赂犯罪律师会见难成因分析
(一)源于“零容忍”反腐败政策的压力
(二)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失衡
(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
(四)检察机关内部原因分析
(五)律师方面的原因
(六)贿赂犯罪案件本身原因——侦破难度加大
三、域外国家侦查阶段会见权制度考察
(一)主要国家侦查阶段会见权行使状况
(二)侦查阶段会见权的行使程序
(三)侦查阶段会见权的救济机制
(四)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贿赂犯罪律师会见权的改革设想
(一)从严限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范围
(二)协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与会见权行使的冲突
(三)推动观念上的根本变革
(四)改变传统侦查模式以提高侦查效能
(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在约束作用
(六)创设律师会见监督机制
(七)重新定位侦辩关系——由对抗走向合作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