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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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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贿赂犯罪律师会见权现状

(一)律师会见情况分析

(二)律师会见带来的影响

二、我国贿赂犯罪律师会见难成因分析

(一)源于“零容忍”反腐败政策的压力

(二)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失衡

(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

(四)检察机关内部原因分析

(五)律师方面的原因

(六)贿赂犯罪案件本身原因——侦破难度加大

三、域外国家侦查阶段会见权制度考察

(一)主要国家侦查阶段会见权行使状况

(二)侦查阶段会见权的行使程序

(三)侦查阶段会见权的救济机制

(四)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贿赂犯罪律师会见权的改革设想

(一)从严限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范围

(二)协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与会见权行使的冲突

(三)推动观念上的根本变革

(四)改变传统侦查模式以提高侦查效能

(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在约束作用

(六)创设律师会见监督机制

(七)重新定位侦辩关系——由对抗走向合作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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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普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难问题得到极大改善,而贿赂犯罪案件却成为新一轮“会见难”的重灾区。究其原因在于,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侦查模式导致对口供的过度依赖,而律师会见后通常使得翻供几率急剧上升,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因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实践中检察机关多严格限制贿赂犯罪律师会见。这一难题的破解,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检察机关还应转变侦查观念,积极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提高自身侦查效能,促进侦查模式的转变,摆脱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度依赖,此外,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监督也必不可少。本文拟在对我国侦查阶段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权受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域外国家会见权行使状况和制度特征进行介绍,对比异同点,描绘出我国会见权改革的理想图景,并在此指导下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地提出当前适用的解决之策,以期切实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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