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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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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有关贿赂案件律师会见权的变化

(一)会见的手续便捷化

(二)律师会见的时间提前

(三)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会见

(四)明确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条件

(五)会见时不被监听

(六)增加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性条款

二、司法实践中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主要障碍

(一)将普通贿赂案件界定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二)无故拖延安排律师会见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

(三)对律师会见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提特殊要求

(四)律师权利被侵犯得不到有效救济

(五)缺乏健全的律师会见监督机制

三、贿赂案件“会见难”的原因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存在缺陷

(二)检察机关自身原因

(三)律师自身原因

(四)其他原因

四、保障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改革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二)提高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能力

(三)健全律师会见监督机制

(四)办案人员与律师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互信与合作

(五)打击贿赂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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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的会见权,作为辩护律师固有的一项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和律师们的积极维护。对于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及时会见到辩护律师对于嫌疑人权益的保障尤为重要。由于缺乏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审讯来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这时嫌疑人往往因辩护能力不足而处于弱势地位。只有当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并充分行使辩护权,才能打破贿赂案件相对封闭的侦办模式。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对维持控辩平等的司法秩序,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现实情况却并不乐观,贿赂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经常会一波三折。搞清楚律师会见难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对于规范律师会见制度,实现控辩双方良性互动,依法指控犯罪,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动刑事辩护制度发展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指出贿赂案件律师的会见权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的一系列新变化。为改善一直以来律师“会见难”的现状,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律师法》的基础上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增添了不少新的法律规范。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律师的会见权有了进一步的扩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律师的会见程序也更加便捷,取消了侦查机关可以派人在场的规定。同时,新刑诉法第47条对于侵犯律师会见权的问题也开辟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
  第二部分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贿赂案件嫌疑人时遇到的主要障碍进行归纳梳理。虽经《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大多数刑事案件律师的会见权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对于贿赂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依然不容乐观。主要存在检察机关将普通贿赂案件界定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来限制律师会见,有关部门无故拖延安排律师会见或在律师会见时提特殊要求,律师权利被侵犯却得不到有效救济等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贿赂案件律师会见难的现状还存在着司法实践中方方面面的阻碍。
  第三部分分析律师会见难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律师会见难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就相关法律规范而言,司法解释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范围认定和刑诉法对律师会见的一些程序性规定还存在缺陷。同时,检察机关也有执法观念转变不及时、侦查模式转型不及时、执法办案考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检察机关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难免对会见进行不当阻碍。就律师自身而言,一些律师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正当会见犯罪嫌疑人等,也使人们对律师行业产生了偏见。除此之外,一系列刑事政策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对贿赂案件律师的会见权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四部分提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建议。如何对律师会见权进行全面的保障,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其次,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转变执法观念、推动侦查模式转型发展,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建立完善的侦查权制约机制和律师会见监督机制。同时,办案人员与律师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互信与合作;最后,打击贿赂犯罪与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两手抓,不能顾此失彼。保障律师会见权也是保障人权,都是维护司法公正,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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