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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法律对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
(一)律师会见的立法变化
(二)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立法规定
(三)检察机关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内部理解
(四)对会见权的救济
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运行状况
(一)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证明标准低
(三)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认定程序不严
(四)律师会见权未得到有效保障
(五)对律师会见权的救济效果不理想
三、导致律师会见难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
(二)检察机关以外的原因
四、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及时更新执法理念
(二)积极创新办案方式
(三)拓展我国律师会见权的内涵
(四)明确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等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上的职能分工
(五)授权地方立法明确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
(六)拓展保障会见权实现的外部监督渠道
(七)建立对违法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