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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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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法律对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

(一)律师会见的立法变化

(二)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立法规定

(三)检察机关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内部理解

(四)对会见权的救济

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运行状况

(一)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证明标准低

(三)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认定程序不严

(四)律师会见权未得到有效保障

(五)对律师会见权的救济效果不理想

三、导致律师会见难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

(二)检察机关以外的原因

四、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及时更新执法理念

(二)积极创新办案方式

(三)拓展我国律师会见权的内涵

(四)明确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等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上的职能分工

(五)授权地方立法明确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

(六)拓展保障会见权实现的外部监督渠道

(七)建立对违法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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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在学界历来具有小宪法之称,作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参照之一,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又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主要内容,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侦查阶段的会见能够及时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监督纠正违法侦查手段、排除非法证据,从而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表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又极容易受到侵犯,搞清楚律师会见难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平衡各方合理关切,对于规范律师会见制度,实现控辩双方良性互动,依法指控犯罪,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动刑事辩护制度发展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法律对于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律师会见经历了一个从严限制到逐步放宽的过程,目前,仅在侦查阶段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实行许可会见制度,就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而言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主要是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对会见权的救济仅依靠检察机关内部自行审查,作出是否允许会见的决定。
  第二部分,梳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运行状况。当前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贿赂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导致律师需要申请会见的案件基数较大,但是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得到许可的比例又比较低,个别侦查部门对律师的会见申请答复不及时,利用法律漏洞拖延律师会见,甚至突破案件规定限制律师会见,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保障律师会见权该由哪个部门负责,权责不清,对于律师会见申诉审查简单化,难以有效保障律师会见权。
  第三部分,分析律师会见难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律师会见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就检察机关而言存在执法观念转变不及时、侦查模式转型不及时、执法办案考评体系不合理等原因,检察机关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难免对会见进行不当阻碍。就检察机关以外的原因而言,主要是相关法律规范失之于宽、律师深度介入对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不当干预等原因,上述原因相互影响、相互交织,导致了律师会见难问题的产生。
  第四部分,提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建议。要想更好地保障律师会见权,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转变执法观念、推动侦查模式转型发展,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更好地应对律师深入介入侦查带来的影响。同时,还应当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扩展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渠道,理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分工,公检法司等部门加强协调,明确限制会见案件范围,防止人为随意解读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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