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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益人补偿义务——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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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受益人补偿义务之性质

(一)公平责任说之评述

(二)无因管理之债说之评述

(三)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说之评述

二、《民法总则》第183条之事实构成

(一)“他人”的界定

(二)“受益人”的界定

(三)“受害人”的界定

(四)“保护”的界定

(五)“民事权益”的界定

(六)“损害”的界定

(七)“因”的界定

三、《民法总则》第183条之法律效果

(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民法总则》第183条适用之体系协调

(一)与《民法总则》第181条、第182条之配合

1.《民法总则》第183条与第181条交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2.《民法总则》第183条与第182条交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二)与《民法总则》第121条之分野

(三)与《民法总则》第184条之衔接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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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杨云潇;

  •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

  • 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曹险峰;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TVTS6;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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