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受益人补偿义务之性质
(一)公平责任说之评述
(二)无因管理之债说之评述
(三)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说之评述
二、《民法总则》第183条之事实构成
(一)“他人”的界定
(二)“受益人”的界定
(三)“受害人”的界定
(四)“保护”的界定
(五)“民事权益”的界定
(六)“损害”的界定
(七)“因”的界定
三、《民法总则》第183条之法律效果
(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民法总则》第183条适用之体系协调
(一)与《民法总则》第181条、第182条之配合
1.《民法总则》第183条与第181条交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2.《民法总则》第183条与第182条交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二)与《民法总则》第121条之分野
(三)与《民法总则》第184条之衔接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