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一)实证分析法
(二)比较分析法
一、 司法适用中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法律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 司法适用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标准不一致
1.法院认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不可以预见的案例:
2.法院认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预见的案例:
(二) 司法适用中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过高
(三) 司法适用中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计算的含糊与缺漏
二、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可预见性规则的完善
(一) 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
(二) 明确当事人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 可预见的内容应为类型而非程度及数额
(四) 违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与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三、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证明规则的完善
(一) 降低可得利益的证明标准
(二) 区分事实与数额的证明标准
四、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金额计算规则的完善
(一) 计算标准的类型化
1.非违约方自身的营业利润
2.他人的营业利润标准
3.法定的营业利润标准
4.专家鉴定意见
5.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 可得利益计算的限制性规则
1.减损规则
2.过失相抵规则
3.损益相抵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