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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研究——以高仪公司诉健龙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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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高仪公司诉健龙公司案例综述

2.1 案由

2.2 案情

2.3 案件争议焦点

2.3.1 推钮设计是否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的争议

2.3.2 跑道状出水面设计是否属于设计要点的争议

2.3.3 产品某些部位正常使用时是否易被观察的争议

2.3.4 产品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争议

2.4本章小结

第3章 案件争议问题评析

3.1 争议问题涉及到的基本法律理论

3.1.1 外观设计的概念

3.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理论框架

3.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常用方法

3.2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争议分析

3.2.1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定义

3.2.2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

3.3 设计要点的争议分析

3.3.1 设计要点的定义

3.3.2 设计要点的认定

3.4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部位的争议分析

3.5 设计空间的争议分析

3.5.1 设计空间的定义

3.5.2 设计空间的界定

3.6 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3.7本章小结

第4章 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建议

4.1 确定侵权判定的“整体——特征”比对标准

4.2 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4.3 加强侵权判定中创新部分的比重

4.4 建立中国特色专利侵权案例指导制度

4.5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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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一直处于数量庞大但质量参差的尴尬境地,每年出现大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而过于笼统的规定以及立法普遍存在的滞后性问题使得法院难以直接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识到上述问题,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对最高院公布的第85号指导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分析发现,对于该争议焦点所体现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以及判定过程中涉及到的功能性设计特征、设计要点以及设计空间,在实践中的认知并不统一,导致 “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出现。研究发现,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而理论界与实务届对于相关理念的认知又没有明确的统一。  在分析上述判决关键点的基础上,笔者归纳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法:首先,排除功能性设计特征;其次,应用设计特征与整体比较相结合的“整体——特征”比对标准评判产品相似性,重点观察授权专利设计要点与涉案产品设计空间。并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将该案中抽象出的判定标准先行写入司法解释,便于日后的应用;在审判过程中,则应将该案判决中所释放出的重视创新的信号予以接收,加强相似性比对中创新的比重;笔者还以本案例为基础,探索了如何建立成文法制度下的中国特色专利侵权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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