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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冲突与协调——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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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章: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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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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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为代表的全球性信息高速路的飞速发展,是人类走向信息化社会的催化剂,信息已成为推动生产力进步的基本要素。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都需要信息这一基本动力来驱动。近几年来,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信息产业是人人羡慕的朝阳产业,信息量成倍增长,信息网络遍布全球,整个地球变成一个地球村,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进入崭新的时代。然而,由于重藏轻用的传统观念、社会的信息共享意识水平不高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的制约,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现状不尽如人意。本文提出应该从破除保密思维,强化公开意识、树立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观念、树立服务观念以及加强档案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档案开放法律体系等方面着手改善这一现状。 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的是档案形成者、档案工作者、档案利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错综复杂的关系,极其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在保护的内容上主要包括:价值认定,即对档案信息所具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的基本认定;合法拥有,即对档案信息资源所有者权力的认定;合理使用,即在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确保档案部门和档案利用者在不侵犯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档案信息资源。 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共同心声,也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代表了广大信息用户即社会公众的利益,表现为公共权利的形式。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表现为一种私人权利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传播。这样,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就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信息使用者与信息创造者之间利益矛盾引起的,也即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众对于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两者的冲突在实质上反映了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进程中必须维系的基本原则。协调两者的利益冲突,在策略上应从法律、经济、技术、伦理四个方面入手,平衡利益矛盾,构建起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与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合理平衡机制,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及知识产权保护中产权利益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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