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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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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概述

(一)股东表决权的概念

(二)股东表决权的性质

(三)股东表决权的内容及集体行使原则

(四)股东表决权的发展趋势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一)表决权行使的原则

(二)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三)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三、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规定委托书征集制度

(二)在上市公司全面引入书面表决制度

(三)建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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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法诸制度中,表决权无疑居于核心地位,美国学者Easterbrook和Fischel称之为仅次于有限责任的第二个特征。针对我国当前突出的控制股东把持公司,肆意漠视甚至践踏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治理现状,一个周详的表决权制度应为完善公司治理、公平实现全体股东权利的一把利器。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最基本、最核心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重要甚至唯一手段,除非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剥夺或限制股东这一共益权。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精神之一,资本(股份)平等原则又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演变和体现。基于公司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资合性,为体现出资、决策与风险之间的正比关系,资本平等必然表现为比例性平等而非无视所持股份多少,全体股东被赋予同等权利的绝对平等。所以,一股一权成为各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基本表决原则,虽然,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现象不绝。 表决权亲自行使是表决权行使中最普通的基本方式,为我国《公司法》所确立。但为了实现股东大会“全员性”的内在要求,表决权的书面行使日受青睐;同时,梁上上先生认为表决权正呈现工具主义倾向,其大行其道的载体恰是表决权的另两种重要行使方式: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信托。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未提及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和表决权信托,对表决权代理,《公司法》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且未涉及该表决方式的重中之重——委托书的征集。另外,对在当前股权分置改革中,广泛应用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的类别表决制度,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若干规范亦亟需完善。一言弊之,完善我国表决权制度时不我待,意义重大。 具体而言,表决权代理中,若属股东主动委托,代理人可不限本公司股东;若属代理权征集,委托书征集者必须为持有一定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在委托书征集中,为了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严禁表决权买卖,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引入上市公司的书面表决,不应受股东会议种类限制,不应限制决议事项范围,但票面须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规范设计,公司必须保障股东行使书面表决所应有的充分知情权。表决权信托协议的订立必须基于正当理由和合法目的,同时,不应禁止征集国有股投票权,鼓励探索国有股权管理新路子。对类别表决制度而言,必须明确流通股东出席要件和表决要件,并为之提供便捷、安全、监管有序的网络投票平台,铲除流通股东中新的“一股独大”引发的话语权垄断。而累积投票制要实现其保护小股东的功能,还需合并董事、监事选举,从而扩大入选名额,增大小股东当选几率。平等是民法的永恒价值。为了股东平等,“资本多数决”成为股东大会运营基本原则;同样为了平等、为了全体股东的实质平等,作为“资本多数决”的反动:对支配股东、自己股份、股东间相互持股股份和有特别利害关系股份之表决权的限制,也应成为表决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概述”,主要就表决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作了阐述。第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主要就表决权的行使原则、行使方式以及表决权的限制对象作了阐述。第三部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主要就明确委托书征集制度、上市公司全面引入书面表决制度、建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和再完善累积投票制度作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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