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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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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受案范围问题

(一)对劳动争议的法理界定

(二)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

(三)现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其不足

(四)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思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中的时效问题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性质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制度

三、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问题

(一)我国当前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三)建立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专属制度

(四)实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专属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问题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三)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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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其复杂化、多元化、多领域及多层次的状况,对我国建立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带来了冲击。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的研究就显的格外重要。本文立足于当前劳动争议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批判吸取了当今理论界的一些优秀研究成果,着重从劳动争议中的受案范围、申诉时效、举证责任及处理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在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上,本文首先重点对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说明只有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争议才能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其次分析了当前劳动争议中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认为应该以概括的方式设定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首先看作是程序当事人,或者修改《劳动法》,从根本上改变“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以此来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受案范围问题。 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方面,本文首先明确劳动争议中的申诉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而不属于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后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请求权消灭,丧失胜诉权,仍然享有诉权;其次分析了劳动争议的起算点,说明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一方认为对方侵害其权利而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要求之日而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后较为详细地论证了只有建立劳动争议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问题上,本文在比较分析了多种观点地基础上,认为王全兴教授提出的建立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专属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制度设计,因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既体现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又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既有利于防止妨害举证行为的出现又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企业)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方面,本文认为改革现行处理机制势在必行,在借鉴国内外有效经验地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强制调解,裁审分离,两裁(审)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并针对劳动争议诉讼问题,希望能够借鉴公益或公力诉讼制度,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劳动公益或公力诉讼制度,在人民法院内增设劳动法庭,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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